我想知道我家有沒有資格申請低收入戶或是其他的...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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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09-02-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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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爸爸兩個人生活在一起
想辦理低收入戶卻遭到兩次駁回
可是每次的說法都不一樣
第一次是說,我們家有房子、車子..
所以不可以辦理(可是那是貸款買來還沒還清)
第二次是說,我爸爸的年紀不夠老
可是,樓下的鄰居卻可以辦理..
我是沒有打工之類的高中生,爸爸是專門蓋房子的工人(沒工作)
戶籍裡只有我們兩個人而已..
我想問我們除了可以辦理單親之外還能辦理什麼..
我們家是不是真的不腐盒低收入戶資格...
Update:
你父親是蓋房子工人,不知是那種,有板模工,水泥工等,
戶籍在台中市
祖父母都過世,父母離婚
Update 2:
囧...你父親是蓋房子工人,不知是那種,有板模工,水泥工等<<這個請不要看- -..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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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9-02-12T13:24
請注意:你父親65歲以下不管是有工作,至少算最低工資17,280元,你父親是蓋房子工人,不知是那種,有板模工,水泥工等,各行各業在經濟部有一標準,故你父親可能收入會更高。你戶籍設在那裡你家兩人若設籍在臺北縣.臺北市,高雄市以外地區,只要超過9,660元*2=19320,不會通過。另外若你祖父母在世,你父親要算他們財產的應繼份。還有你媽媽與父親分戶或離婚還是其他原因?再者房子價值超過一定標準,不太可能會通過,這些都影響到是否能申請低收入戶原因,其餘部分請見以下之說明。
再者有人以為有貸款、負債,或夫妻或父(母)、子(女)分戶(請參社會救助法第5條),或沒工作就沒有收入(請見同法第5-3條),可以申請低收入戶,這是錯誤觀念。
所謂全戶,不以同一戶籍為限,法源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一項:『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本法第5條,係依據民法親屬篇民法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至於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限於字數請自行上網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點選社會救助法第5條。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
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
媒體報導社會救助法修法後條件緊縮,內政部特別說明: 社會救助法修正條文於97年1月16日 經陳水扁總統公布施行,旨在增加弱勢民眾納入政府救助體系,協助經濟弱勢之近貧、新貧家庭跨過社會救助門檻,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調整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擴大得申請急難救助之對象等,以符合實際需要。
報載有民眾因修法後喪失身心障礙居家生活補助資格,非本次修法將審核條件限縮,過去對於部分未負擔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其工作收入與財產都必須要列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有人因此無法達到社會救助的門檻,請參照上開說明。內政部進一步表示,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復或救濟。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660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出嫁女兒要算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2009-02-14 23:42:52 補充:
車子通常不計入家庭動產,因為其價值無法評估,同一廠牌同一年份出廠,有人當戰車開有人當計程車開,有人開一年沒事,有人開三個月撞車,而且車主與駕駛人不見得同一人,這些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無法得知。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09-02-14T03:38
有車.有房子就是不行辦理低收入喔..妳可以找家扶中心看看
Mia avatar
By Mia
at 2009-02-13T18:45
符合打錯了 雖然我知道你不是故意的 [[ 呵呵XDDDD

我好煩腦環環相扣的困難讓我無法動彈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09-02-10T00:00
退伍一個多月了
一直處於待業狀態
因為找不到工作
我沒有學歷
高中也只唸不到一學期就休學了
現在這個社會不需要我這樣沒有學歷的人

請問我這樣就真的能順利的認識女生嗎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09-02-10T00:00
上次有發文有大大回我發問是該如何認識女生於是有大大說我要永勇氣跟他說話恩我是提高ㄌ勇氣跟他開口說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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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09-02-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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