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你好 請問一間住處能同時有兩本戶籍嗎 因為我一個人一戶而剩下的家人也一戶所以同時有兩本戶口名簿 這樣算正常嗎?
因為我戶口名簿裡就只有我一個人 就算調戶籍謄本出來也是只有我一個人 加上我也沒在報稅 應該也沒稅好讓我報 不過我有在工作 我的工作算是服務業的 不算公家機關的 公家機關的是需要報稅的是不是 所以我才沒稅好讓我報 請問我有符合低收入戶的申請資格嗎
因為我戶口名簿裡就只有我一個人 就算調戶籍謄本出來也是只有我一個人 加上我也沒在報稅 應該也沒稅好讓我報 不過我有在工作 我的工作算是服務業的 不算公家機關的 公家機關的是需要報稅的是不是 所以我才沒稅好讓我報 請問我有符合低收入戶的申請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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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
各位大大你好 請問一間住處能同時有兩本戶籍嗎 因為我一個人一戶而剩下的家人也一戶所以同時有兩本戶口名簿 這樣算正常嗎?
因為我戶口名 簿裡就只有我一個人 就算調戶籍謄本出來也是只有我一個人 加上我也沒在報稅 應該也沒稅好讓我報 不過我有在工作 我的工作算是服務業的 不算公家機關的 公家機關的是需要報稅的是不是 所以我才沒稅好讓我報 請問我有符合低收入戶的申請資格嗎
回答:根據您所述您並不符合低收入的資格唷~因為您只有自己一戶一人~又有工作能力,不管有無報稅有無工作~政府皆會計算您有薪資收入(以最低薪資計算也有17280元),早就超過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8年即9,660元)。
低收標準: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8年即9,660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一、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
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台北 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
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審查從嚴:
最近政府社會救助的補助標準(新版社會救助法於2005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對於非同居的公婆或父母之財產皆嚴格列入計算。
故近年越來越多家庭被剔除於低收入戶資格。
簡單說,若女方已結婚,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
若女方協議離婚,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而實際的社會弱勢的情況,很多是因為親屬的照顧資源薄弱,甚至已失聯,因此,沒有居住一起或經濟往來的申請者,因為會因長輩有不動產等(例如:鄉下無法變賣、也無法居住的祖產),就可能併入申請者的財產,致使申請者無法獲得補助。
四、配套措失:
政府於今年另推出[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即為補助前述社會救助體系不足,只要是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理由導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需救助的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的家庭,可透過1957專線,整合內政部、勞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推動,提供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等多面向福利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