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請的到低收入戶嗎? - 工作
By Rae
at 2009-01-13T00:00
at 2009-0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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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再婚媽媽,我有兩個小孩,監護權都在我這邊,前夫不會支付小孩的教育費及生活費,因為他說監護權已經歸我,不願支付,最近我先生又失業,因為他是外國人,申請不到失業給付,目前只我有一個人工作,我的薪水只有三萬,還要繳房租,根本不夠,之前去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但是他們說我的父母未滿65歲,算有工作能力,我和先生也算有工作能力,以這樣的比例是不會過的,如果要送他們還是會幫我送,我想請問,我真的申請不到低收入戶嗎?聽說如果認識里長的話,就很容易過,真的是這樣嗎?有誰能幫我嗎 ? 先謝謝各位大大的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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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09-01-17T12:50
at 2009-01-17T12:50
另外慈善團體也可嘗試看看。
可電(02)2631-9933 詳細根舍工說明你的狀況
社會救助業務
承辦業務名稱: 特殊境遇婦女子女家庭扶助
業務內容說明: 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一個月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婦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單親無工作能力(16~65歲為有工作能力人口),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本款所稱單親係
指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離婚或夫死亡者2.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
(四)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二、扶助項目:
(一)婦女緊急生活扶助:須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子女生活津貼:補助其十五歲以下子女,但子女需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申請標準:(以下其中一項不符合即不予補助)
(一)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公布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97年度為9,829*2.5=24,573元)
(二)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超過一定數額者。計算方式:150
萬元+(A-1)*20萬元(其中A為全家人口)
(三)不動產:全戶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未超過650萬元。
申請用途說明: 補助標準
受補助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728元
【此項補助每年複查乙次】
法規依據: 1.特殊境遇婦女子女家庭扶助條例
2.家庭暴力防治法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4.施行特殊境遇婦女子女家庭扶助條例配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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