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在台中市北屯區,
但是我平常都在桃園工作不再家。
大約7~8年前用自己的名字貸款買房子給全家人住,
但是後來姊姊在外積欠一大筆債務後想逼我借錢給她,
就把重病臥床的媽媽及負責看護的妹妹趕出家門,
而自己跟他2個女兒住在裡面不搬走,
現在我想尋法律途徑來處理,
請問有什麼方法嗎?
還是有人可以介紹我家附近的律師事務所給我?
但是我平常都在桃園工作不再家。
大約7~8年前用自己的名字貸款買房子給全家人住,
但是後來姊姊在外積欠一大筆債務後想逼我借錢給她,
就把重病臥床的媽媽及負責看護的妹妹趕出家門,
而自己跟他2個女兒住在裡面不搬走,
現在我想尋法律途徑來處理,
請問有什麼方法嗎?
還是有人可以介紹我家附近的律師事務所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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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平常都在桃園工作不再家。
大約7~8年前用自己的名字貸款買房子給全家人住,確定不動產的所有人士您一個人?能舉證貸款是您一人負擔?
但是後來姊姊在外積欠一大筆債務後想逼我借錢給她,
就把重病臥床的媽媽及負責看護的妹妹趕出家門,可能構成刑法304條強制罪
而自己跟他2個女兒住在裡面不搬走,這不是320條竊佔不動產罪就是335條侵占罪
現在我想尋法律途徑來處理,
請問有什麼方法嗎?1.發存證信函2.調解3.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求償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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