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申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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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一家餐飲店工作,月薪30000,家中無不動產,我們有3個未成年子女,住我妹妹的房子,每月繳我妹妹的房貸10000當作租金,目前我和3個小孩的戶籍在我妹妹的戶口裡,我妹妹是戶長,這個戶口裡還有我親弟弟和我大姐及我妹妹ㄉ2個未成年女兒,我老公的戶籍還在台北,這樣我能否申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嗎?(妹妹與他女兒移民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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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 avatarOscar2009-02-24
一.『低收入戶』的資格: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台北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1、配偶。2、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三、以你的條件,不符合中低收入補助標準四、�
Kama avatarKama2009-02-26
不行~~因為低收入戶必須未超過1/3有工作能力是第一點你跟老公都沒超過65歲也都健康養3個孩子是無法認定為低收入戶喔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2-25
如果你要申請可以去戶政是戶所申請問他資訊需要哪些條件因該是可以申請怕你會卡在一明ㄉ兩ㄍ小孩身上造成無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