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當初我在此公司上班有簽一份約聘切結書,上面有一條規訂,若離職時依照"離職申請單"上規訂申請離職手續,否則公司有權不發放薪資。離職申請單上面的規訂是"需於30天前提出離職申請",但重點是我在當初並沒看到此份離職申請文件,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條文。我已於十天前提出離職,但雇主不讓我離開,請問我可以時間到就離開嗎,還是要寄一份存證信函寄到公司,若在那份約聘書上簽名,這個合約算數嗎。我的職務只是�
我要離職可是雇主確不讓我走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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