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共同事業戶vs共同生活戶)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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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你應該就明白了

例如博愛之家住了眾多老人

而此類型就是共同事業戶

院長就是管理人,也就是"代表人"

掛名戶長而已

實際上院長自己有家庭或自己另有戶籍

所以施行細則才會說要註明戶籍地址

因為戶籍只能有一個

想當然這就跟母法的同一人不得有兩個戶籍沒有相扞格^^


但假如院長想把戶籍登記在共同事業戶也未嚐不可,就是從

原有戶籍遷出後再遷入共同事業戶(博愛之家),將戶籍登記在博愛之家

即可

※ 引述《fancyairy (Fancy*)》之銘言:
: 各位板大好
: 其實我不確定這是不是一個問題><
: 剛剛在讀戶籍法與其施行細則時
: 發現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寫:
: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 但是戶籍法第三條第三項卻寫:
: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 請問這樣施行細則不牴觸母法嗎><?
: 一個人可以同時有一個共同事業戶與一個共同生活戶嗎?
: 這樣辦理戶籍登記的時候應該要以哪一戶為主呢?
: ex: 辦理遷徙登記的時候,應該就哪一戶而言辦理遷入遷出呢?
: 自己想了很久,越想越困惑QQ
: 與板友討論後稍微修改了上述問題
: 目前還是不知道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QQ
: 先感謝各位先進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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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15-11-30
這是戶籍法細則98年修法增訂戶籍地址時說明意旨內容
Queena avatarQueena2015-12-03
但是,應該學日本現行法,把很多事業戶這種住、戶分離
用住民票制度或於原戶登記欄下解決就好,沒事立這種源自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12-06
於古老德國法學徒與師父同一戶的事業戶概念要幹嘛
你們戶政人員就這樣因循苟且前例不思改革矛盾嗎
Agnes avatarAgnes2015-12-10
簡言之,明明是在生活戶概念外沒事設了事業戶概念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5-12-12
實務見解卻叫人理解以實然逼應然,說事業戶戶長通常
另有生活戶這是哪招…
Madame avatarMadame2015-12-15
實務還在那邊自慰有兩種戶後以一戶籍地址守住一戶底限…
那堅守一戶制的日本現行法跟德國法是他x的白七?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12-19
就你中華民國戶政主管機關硬拗功力超強大?
Olive avatarOlive2015-12-21
s大字字針砭ˊˋ
Zora avatarZora2015-12-22
但若只是個小小戶政員怕也心有餘而力不足ˊ____ˋ
Eartha avatarEartha2015-12-25
那個s大是不是誤會了,我不是戶政人員,我只是純粹回答
問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