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四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
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如上,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列印製發。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國民身分證的發證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小弟的問題是:「戶政事務所」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都可以把國民身分證發給
民眾嗎?
謝謝解答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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