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大好
其實我不確定這是不是一個問題><
剛剛在讀戶籍法與其施行細則時
發現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寫: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但是戶籍法第三條第三項卻寫: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請問這樣施行細則不牴觸母法嗎><?
一個人可以同時有一個共同事業戶與一個共同生活戶嗎?
這樣辦理戶籍登記的時候應該要以哪一戶為主呢?
ex: 辦理遷徙登記的時候,應該就哪一戶而言辦理遷入遷出呢?
自己想了很久,越想越困惑QQ
與板友討論後稍微修改了上述問題
目前還是不知道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QQ
先感謝各位先進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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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確定這是不是一個問題><
剛剛在讀戶籍法與其施行細則時
發現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寫: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但是戶籍法第三條第三項卻寫: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請問這樣施行細則不牴觸母法嗎><?
一個人可以同時有一個共同事業戶與一個共同生活戶嗎?
這樣辦理戶籍登記的時候應該要以哪一戶為主呢?
ex: 辦理遷徙登記的時候,應該就哪一戶而言辦理遷入遷出呢?
自己想了很久,越想越困惑QQ
與板友討論後稍微修改了上述問題
目前還是不知道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QQ
先感謝各位先進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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