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的相關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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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朋友任職於北部政府公部門”他最近一年有一個問題發生:他2006年初”將房屋出租出去”一直到現在。從房屋出租出去後”房客就經常拖欠租金”常常拖個一兩個月才繳”一直到前年”2009年11月”他終於忍受不了”因為從2009年7月到2009年10月惡房客連續四個月不繳錢”然後故意躲房東的摧繳”所以我朋友在09年11月貼了一張A4的紙在一樓鐵門門口”寫明請房客搬離”並繳清四個月的欠租”但後來惡房客把錢繳清了”卻一直不肯搬!還是繼續拖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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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e avatarRae2011-05-29
首先對貴友的遭遇深表同情!不定期租約期間--出租人欲收回房屋自用或裝修,仍得收回房屋!法律僅規範不得無故收回房屋,以及片面主張改變租屋條件(包括漲租)!又出租人既然任職公部門,應該了解存證信函,比自行貼告示,在法律上更具正式通知的意義!二個月押金扣完,尚須再讓房客積欠兩個月,房東才能依法趕人!因為法律講究平等--當初房客提供二個月押金即為保證金,保證甚麼?當然是保證付不出房租時,可以從中扣除;相對的,在房客連二個月押金都被扣完�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1-05-30
我個人推薦591租屋網,我那間地下室花了兩個月就出租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