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扶養外娚報稅問題 - 工作
By Kyle
at 2010-02-26T00:00
at 2010-02-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外娚的爸爸有工作但收入不高約20000元
. 媽媽結婚後就是家庭主婦了沒有工作..
.但是媽媽有筆定存的利息一年約7萬元.. (但是定存的錢是她結婚前所賺的)
.外娚的媽媽婚前賺的錢.全在定存裡.婚後也都沒解約.而婚後也沒在工作.
全家人的開支就是爸爸的收入.+ 媽媽每月的定存利息收入幾千元.
請問:
1.我外娚的媽媽的定存利息是否會影響我扶養外娚報稅不通過呢...
2.要怎樣才有可能申報成功呢...
. 媽媽結婚後就是家庭主婦了沒有工作..
.但是媽媽有筆定存的利息一年約7萬元.. (但是定存的錢是她結婚前所賺的)
.外娚的媽媽婚前賺的錢.全在定存裡.婚後也都沒解約.而婚後也沒在工作.
全家人的開支就是爸爸的收入.+ 媽媽每月的定存利息收入幾千元.
請問:
1.我外娚的媽媽的定存利息是否會影響我扶養外娚報稅不通過呢...
2.要怎樣才有可能申報成功呢...
All Comments
By Tracy
at 2010-03-02T04:50
at 2010-03-02T04:50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在法理上而言,是要有扶養的事實才能將小孩提供給其他親屬來扶養。否則是不能申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不過在實務上 ,由於國稅局無法確實斷定是否有扶養的事實,所以通常依納稅義務人提供一些書面證明文件來佐證,如扶養同意書(切結書)、戶籍謄本等文件來證明,如果能將文件準備齊全了,國稅局也就不會刻意為難了。
如果你要列報外甥為扶養親屬,最好戶籍也能在同一處所,不然至少也要同居一處。
以下附上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讓您參考(可以列報減除的扶養親屬):
第17條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甥、孫、舅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
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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