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改之後的計算 - 考試
By Agatha
at 2014-07-22T10:09
at 2014-07-22T10:09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教關於所得稅法修改後的計算問題
舉列來說
所得稅法第4條第2項第6款是104度才開始施行
(超過一千萬元者,課徵三百十九萬五千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五。)
因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所以是不是在105年度申報104年度所得時才可以適用第6款
而在104年度申報103年度所得時,就不得適用第6款
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再延伸問一個問題
假設關於申報程序的法條有改變,從1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依照程序從新原則
是不是104年開始,不論申報哪一年的所得
都是適用新法條的規定?
謝謝!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唐志立 中國醫學史
By Ida
at 2014-07-22T08:02
at 2014-07-22T08:02
考試參考書
By Charlie
at 2014-07-22T02:20
at 2014-07-22T02:20
商管研究所VS國考 不知道要先考哪一個
By Eartha
at 2014-07-22T01:26
at 2014-07-22T01:26
103年高進化學
By Dinah
at 2014-07-21T23:15
at 2014-07-21T23:15
臺中/彰化/高雄/屏東郵局約僱人員甄選
By Edward Lewis
at 2014-07-21T22:13
at 2014-07-21T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