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關於第14-1條第三款說:
第一項(就是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分離課稅10%)
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短票/不動產xxx/以及從事附條件交易...)
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這款的意思是指:
從99年1/1起 這一堆票券(它排除了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雖然是分離課稅
利息收入不列進綜合所得總額裡
可是可以算進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27萬裡?(現在所有分離課稅的都不可以)
是這個意思嗎?
另外
如果是營利事業 依照第24條與第24-1條 自99年1/1起
以下結論是否正確?
1.原扣繳稅款稅率不變(短票20% 不動產xxx6%) 可是取消分離課稅?
所以這種利息收入總額都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然後它的扣繳稅款就可以抵稅?
2.所以同樣是短票 個人的扣繳稅率變成10% 營利事業仍是20%
只是個人是分離課稅 但營利事業取消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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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1條第三款說:
第一項(就是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分離課稅10%)
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短票/不動產xxx/以及從事附條件交易...)
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這款的意思是指:
從99年1/1起 這一堆票券(它排除了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雖然是分離課稅
利息收入不列進綜合所得總額裡
可是可以算進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27萬裡?(現在所有分離課稅的都不可以)
是這個意思嗎?
另外
如果是營利事業 依照第24條與第24-1條 自99年1/1起
以下結論是否正確?
1.原扣繳稅款稅率不變(短票20% 不動產xxx6%) 可是取消分離課稅?
所以這種利息收入總額都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然後它的扣繳稅款就可以抵稅?
2.所以同樣是短票 個人的扣繳稅率變成10% 營利事業仍是20%
只是個人是分離課稅 但營利事業取消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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