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和債務履行人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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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丙訂約,由丙興建大樓,其後甲將該屋出賣於A
過程中,丙未依建築法規且偷工減料致該屋交付於A後6年
房屋樑柱傾斜影響A之居住

請問A得否請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依第189條 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致他人受有損害,
除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外,定作不負其責
故甲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可不可以說 丙為甲債務輔助履行人(丙幫甲蓋房子讓甲出賣房屋)
依第224條,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故A得請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請問第二種說法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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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5-25
我自己覺得:
Olive avatarOlive2013-05-29
侵權的部分沒辦法,而契約的部分如果要用227的話理所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5-30
當然要224。可以一起討論一下~
Irma avatarIrma2013-06-02
甲丙契約成立在前,甲乙成立在後,兩者契約成立無關應無22
4適用,如果成立時間相反可以討論看看,不負責淺見XD
甲a打錯抱歉
Irma avatarIrma2013-06-03
不太懂樓上,可以論述一下嗎?麻煩你囉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6-05
看不懂a大說的 而且成立時間根本就不能用224了
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