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丙訂約,由丙興建大樓,其後甲將該屋出賣於A
過程中,丙未依建築法規且偷工減料致該屋交付於A後6年
房屋樑柱傾斜影響A之居住
請問A得否請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依第189條 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致他人受有損害,
除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外,定作不負其責
故甲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可不可以說 丙為甲債務輔助履行人(丙幫甲蓋房子讓甲出賣房屋)
依第224條,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故A得請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請問第二種說法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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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丙未依建築法規且偷工減料致該屋交付於A後6年
房屋樑柱傾斜影響A之居住
請問A得否請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依第189條 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致他人受有損害,
除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外,定作不負其責
故甲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可不可以說 丙為甲債務輔助履行人(丙幫甲蓋房子讓甲出賣房屋)
依第224條,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故A得請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請問第二種說法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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