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之範例? - 會計
By Tristan Cohan
at 2014-03-07T19:06
at 2014-03-07T19:0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eochang (leo)》之銘言:
: ※ 引述《ptguitar (佩蒂吉他)》之銘言:
: : 我最近看到一個規定:
: :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 :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 :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140號
: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
: : 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
: :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採公允價
: : 值模式者,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 嗣後因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
: : 例予以迴轉。
: :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 ==
: : 問題:
: : 我想問一下本條在後面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原提
: : 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
: : 有沒有範例可以講解一下 謝了~~
: 我是不動產估價師
: 做過兩件不動產的公允價值估價案
: 會計不是我的專業,以下只是我的推測
: 記得投資性不動產的相關規定
: 如當年取得成本20億,而目前公允價值30億
: 則有10億盈餘...
: 這10億盈餘不能全分配
: 要保留一定比例 (提列?)
: 若未來公允價值降為25億
: 原本依10億盈餘所算的提列
: 改為依5億計算
: 原本多的部分當然就免保留了 (迴轉?)
: 至於處分不動產,帳面上已有現金流入
: 原本保留的部分當然也免保留了
: 如有錯誤請指教~~已收拋磚引玉之效 ^^
以我的解讀如下:
因為現在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評價,
如果現在房產價格升高,導致帳列之投資性不動產認列利益(入損益表),
在年底時即轉入「未分配保留盈餘」。
因為此筆認列之利益,實際上根本未有現金流入,
如果企業、銀行藉此重大利益進行「分配盈餘」,會有掏空之情事,
故政府規定要將此利益轉列之「未分配保留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藉此動作,企業、銀行並不能分配此塊的盈餘,保住公司免於掏空。
於續後若實際真的有出售行為,即可將此筆「特別盈餘公積」轉「未(可)分配盈餘」
就可以去分股利給股東囉!
若以會計分錄而言,應該如下:
若A公司在102年有一筆投資性不動產認列了利益 10億
(舉例原投資性不動產成本為20億,認完利益帳列為30億)。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資產科目) 10億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評價利益(損益科目) 10億
於103年公司承認完報表,嗣後開股東會時,即須提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案」,
將此筆利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經股東會通過。
通過後,帳上即須作帳
未分配盈餘 10億
特別盈餘公積 10億
於103年12月31日時,A公司真的處分了該筆投資性不動產,取得價款35億,
則A公司會認列 5億的處分利益
現金 35億
投資性不動產 20億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 10億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5億
這5億就不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因為是有「拿到錢的」。
在104年A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時,就會有議案「轉回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通過後,這筆盈餘就可以分派股利了。
帳列分錄:
特別盈餘公積 10億
未分配盈餘 10億
-----
以上是我個人解讀。
--
: ※ 引述《ptguitar (佩蒂吉他)》之銘言:
: : 我最近看到一個規定:
: :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 :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 :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140號
: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開發行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性
: : 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
: :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採公允價
: : 值模式者,應就採公允價值模式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 嗣後因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
: : 例予以迴轉。
: :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 ==
: : 問題:
: : 我想問一下本條在後面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降低或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原提
: : 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
: : 有沒有範例可以講解一下 謝了~~
: 我是不動產估價師
: 做過兩件不動產的公允價值估價案
: 會計不是我的專業,以下只是我的推測
: 記得投資性不動產的相關規定
: 如當年取得成本20億,而目前公允價值30億
: 則有10億盈餘...
: 這10億盈餘不能全分配
: 要保留一定比例 (提列?)
: 若未來公允價值降為25億
: 原本依10億盈餘所算的提列
: 改為依5億計算
: 原本多的部分當然就免保留了 (迴轉?)
: 至於處分不動產,帳面上已有現金流入
: 原本保留的部分當然也免保留了
: 如有錯誤請指教~~已收拋磚引玉之效 ^^
以我的解讀如下:
因為現在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評價,
如果現在房產價格升高,導致帳列之投資性不動產認列利益(入損益表),
在年底時即轉入「未分配保留盈餘」。
因為此筆認列之利益,實際上根本未有現金流入,
如果企業、銀行藉此重大利益進行「分配盈餘」,會有掏空之情事,
故政府規定要將此利益轉列之「未分配保留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藉此動作,企業、銀行並不能分配此塊的盈餘,保住公司免於掏空。
於續後若實際真的有出售行為,即可將此筆「特別盈餘公積」轉「未(可)分配盈餘」
就可以去分股利給股東囉!
若以會計分錄而言,應該如下:
若A公司在102年有一筆投資性不動產認列了利益 10億
(舉例原投資性不動產成本為20億,認完利益帳列為30億)。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資產科目) 10億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評價利益(損益科目) 10億
於103年公司承認完報表,嗣後開股東會時,即須提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案」,
將此筆利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經股東會通過。
通過後,帳上即須作帳
未分配盈餘 10億
特別盈餘公積 10億
於103年12月31日時,A公司真的處分了該筆投資性不動產,取得價款35億,
則A公司會認列 5億的處分利益
現金 35億
投資性不動產 20億
投資性不動產評價 10億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5億
這5億就不用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因為是有「拿到錢的」。
在104年A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時,就會有議案「轉回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通過後,這筆盈餘就可以分派股利了。
帳列分錄:
特別盈餘公積 10億
未分配盈餘 10億
-----
以上是我個人解讀。
--
Tags:
會計
All Comments
By Andy
at 2014-03-11T11:09
at 2014-03-11T11:09
Related Posts
複習的問題
By Ida
at 2014-03-06T23:51
at 2014-03-06T23:51
營業稅進修
By Hamiltion
at 2014-03-06T23:32
at 2014-03-06T23:32
會計學新論 成本與會計 審計新倫
By Audriana
at 2014-03-06T19:47
at 2014-03-06T19:47
102年三等地特中會 退休金?
By Megan
at 2014-03-06T19:14
at 2014-03-06T19:14
中會函授 有DVD佳
By Edith
at 2014-03-06T14:24
at 2014-03-06T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