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大的回答,
但是我想請問,以單家的帳務來看,
B對C的作法是否也採用權益法?
還是是以母公司角度來看,在做淨利分配表時,才改權益法的觀念?
※ 引述《alm (安妮)》之銘言:
: 假設A公司持有B公司90%的股權,A公司持有C公司70%的股權,
: B公司持有C公司10%的股權,則A公司應認列C公司多少投資收益?
: 是否為70%+90%x10%=79%
: 但是B公司持有C公司的處理,應該是要以金融資產認列,
: 非投資收益,如此一來,B公司未認列到C公司的利益,
: A公司就認列不到B持有C的這段利益,
: 請問正確觀念為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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