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塗銷登記請求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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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回自己

院字1950號解釋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非數人共同不得行使者,固須數人共同起訴,
原告之適格,始無欠缺。惟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各共有人
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此項請求權,
既非必須由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則以此為標的之訴訟,自無由
共有人全體共同提起之必要。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權,係指民
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故對於無權占有
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對於妨害共有權者,請
求除去妨害之訴,對於有妨害共有權之虞者,請求防止妨害之訴,
皆得由各共有人單獨提起,惟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民法第八
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
之判決,不得請求僅向自己返還。至債權的請求權,例如共有物
因侵權行為而滅失毀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固不在民法第八百二
十一條規定之列,惟應以金錢賠償損害時 (參照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
,其請求權為可分債權,各共有人僅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賠償,
即使應以回復原狀之方法賠償損害,而其給付不可分者,依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各共有人亦得為共有人全體請求
向其全體為給付,故以債權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無論給
付是否可分,各共有人均得單獨提起,以上係就與第三人之關係言之

如果這樣看來,應該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而按照王澤鑑老師看法

公同共有債權無論給付是否可分

以及共有債權而給付不可分時

權利應該共同行使

所以按照這說法,訴訟型態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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