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執行機關強制拆除人民的違建是間接強制中的「代履行」嗎?
但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二項,關於強制執行方法的第二款有「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
築物或其他處所」,似乎和拆除違建很類似。
我的上課筆記是記拆除違建為代履行,那麼怎樣的狀況才是上述第28條第二項第二款的例
子呢?
懇請大家解惑,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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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二項,關於強制執行方法的第二款有「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
築物或其他處所」,似乎和拆除違建很類似。
我的上課筆記是記拆除違建為代履行,那麼怎樣的狀況才是上述第28條第二項第二款的例
子呢?
懇請大家解惑,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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