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及扶養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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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內容:收到卑南鄉公所寄來的公文.101年度低收入戶開始申請.公文上寫到舊申請案需要配偶的父母謄本資料.說要把配偶的父母也計算工作人口..可是自從我民國八十五年那時候發生車禍.那時候我還未成年.我的父母就對我不理不采.是我的伯父幫忙我把我的戶籍遷入他們家.還幫我辦理健保.還借錢給我住院治療.我從小是我奶奶帶大的.直到國小三年級才知道我有父母.那時候父母就帶我上台北讀書.我只讀到國小畢業就被要求外出工作賺錢.因為受不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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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na avatarSelena2011-10-23
【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限定繼承】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若有剩下的財產,仍可繼承,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也無須繼承者再掏腰包付清。●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所以父親死亡後,財產繼承權第一順位為配偶妻,再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親生子女(不管男女均可平分).若沒有子女,那配偶就�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1-10-25
TO:瘋橘(想學韓文的小女孩)配偶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是"當然繼承人"由當然繼承人及順位繼承人"共同"取得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