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書時想到一個有關授權公務員身份認定的問題,百思不得其解,要請各位大大前輩們
提供精湛見解~~
某甲是某公營事業主管人員,於所屬職員承辦某勞務採購案時,為圖利參標之舊識廠商
某乙而洩露底價給乙,終至乙順利得標.....
試問:
(1)此時某甲有無授權公務員之身份,而為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適格主體?
(2)倘若今日某甲為圖利廠商某乙,明知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卻膽大妄為,指示所屬逕與廠商乙簽約,
亦即完全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則此時甲有沒有授權公務員身份?是否為圖利罪之適格主
體?(有無相關實務判解或有力學說?)
以上 謝謝各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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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精湛見解~~
某甲是某公營事業主管人員,於所屬職員承辦某勞務採購案時,為圖利參標之舊識廠商
某乙而洩露底價給乙,終至乙順利得標.....
試問:
(1)此時某甲有無授權公務員之身份,而為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適格主體?
(2)倘若今日某甲為圖利廠商某乙,明知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卻膽大妄為,指示所屬逕與廠商乙簽約,
亦即完全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則此時甲有沒有授權公務員身份?是否為圖利罪之適格主
體?(有無相關實務判解或有力學說?)
以上 謝謝各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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