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休制依據一年總休假的天數除以12個月,會變成有些月休8天、有些月休9天。若少休1天,應該是以加班(雙倍)計��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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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6-08-27T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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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16-08-30T18:34
排休制依據一年總休假的天數除以12個月,會變成有些月休8天、有些月休9天。若少休1天
針對這句話個人覺得你對假日的認知不足,以2016年來看,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1/1公布的)
=52+52+12=116天,116天/12個月=9.6666天/月(假日)
若是現行版本為52+52+17,(扣掉1/2及3/29兩天)=121天/12個月=10.08333天/月(假日)
所以你是排班人員今年若是沒放到121天放,少放天數都要算加班費
若你是採用月薪制人員,假設薪水28800/月,日薪為960元,日薪為120元
所以你加班出勤的那天若是8小時則還要加給960元一般會給到1倍
28800+960(加班1天)=29760元
詳細的部份分為加班落在休息日及國定假日算法又不同,但在這不談,說了你也聽不懂
但公司改以工讀時薪方式給當天薪是否合法?
依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及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若雇主片面變更薪資算法或是不是按勞基法的給付標準
你可以考慮採用第 14 條
五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可以要求資遣費
又,每日工作滿8小時後,被要求打卡下班後再改打時薪制的卡繼續工作,是否迴避*1.33的問題?合法嗎?
依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及第 32 條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雙卡的意思代表了,1.你公司有會超時工作的情況2.規避了延長工時的加班倍率
所以你為什麼要配合有損你權益的要求呢??
以上

桃園看膝蓋無力的有沒有推薦的診所?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6-08-25T20:28
家裡的長輩最近都再說膝蓋無力
看她走起樓梯真的是蠻吃力的
想說帶她去看診一下
不然她一直說不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