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我想請教一下:
(1)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的內容為: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
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我最近念到「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觀念時,兩者的區別為:「損害賠償」責
任的發生,乃是由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為原因,「損失
補償」則以人民因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致使其權益受到損失為原因
我的問題是: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的內容敘述,我理解到的意思是受益人受到「違法行政處
分」時,應該對此人要有所「補償」,其條文規定並不是用「賠償」這個名詞。
˙但是根據「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觀念,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應該要給權益
受損人「賠償」,而不是「補償」。
˙以上述的論點看起來,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的內容敘述不就和「損失補償」與「損
害賠償」的觀念相矛盾嗎?還是說我哪邊的觀念錯誤呢?希望有法學大大可以給予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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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一下:
(1)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的內容為: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
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我最近念到「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觀念時,兩者的區別為:「損害賠償」責
任的發生,乃是由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為原因,「損失
補償」則以人民因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致使其權益受到損失為原因
我的問題是: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的內容敘述,我理解到的意思是受益人受到「違法行政處
分」時,應該對此人要有所「補償」,其條文規定並不是用「賠償」這個名詞。
˙但是根據「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觀念,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應該要給權益
受損人「賠償」,而不是「補償」。
˙以上述的論點看起來,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的內容敘述不就和「損失補償」與「損
害賠償」的觀念相矛盾嗎?還是說我哪邊的觀念錯誤呢?希望有法學大大可以給予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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