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授權但授權書忘記索回 -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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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各位前輩,108普考戶政四等,有一題為:丁授權戊購買B,並給予授權書,但在購買前撤回授權未收回授權書,戊購買時出示授權書,則效力是否及於丁?

擬答寫及於丁的原因是撤回意思不為外界所知,銷售第三方應為善意第三人而及於本人。

但民法規定授權書有交還義務,是否可認即使授權人未索回,但既然代理人知道已無授權行為,自應返還或不該再出示使用,可認為是無權代理,適用170條規定而效力未定在丁未承認前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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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elena avatarSelena2020-11-25
因為授權人無法公告周知撤回代理意思,如果只因為忘記索
回不課予繳回義務,代理授權也太苛責授權人吧?
Faithe avatarFaithe2020-11-26
題目意思還蠻明確的其實 就是考107條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很
多時候法律是比較偏袒善意第三人的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0-11-30
但如果認為完全代理自負責任呢?不及於丁但戊會負責(11
0條?)
Erin avatarErin2020-12-02
表見代理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0-12-06
表見
Lucy avatarLucy2020-12-10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無誤啊 但有權利外觀的話
第三人要優先保護
Tom avatarTom2020-12-10
從法律經濟學的觀點 本人取回授權書的成本顯然是比
第三人交易所需查證探詢是否確有代理權的成本來的低
那基於優勢風險承擔原則 當然是把不利益課予本人
Yuri avatarYuri2020-12-11
況且本人還是有110條或者侵權可以用啊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20-12-15
打錯 多打一個110條 囧
Erin avatarErin2020-12-19
這不就是107嗎?逾權代理,非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