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就我所知,公法上對意思表示的概念,是類推民法
請問訴願申請書寫完送政府機關不就代表提起訴願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生效?
就像我跟店員說要買一包七星中淡,不就是對店員說出來,意思表示就到達生效了
那為何之後要撤案不是寫撤銷訴願申請書,把提起訴願這個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撤銷
而是寫撤回訴願申請書,把提起訴願這個意思表示撤回呢?
如果撤銷和撤回是用訴願決定送達當分水嶺,那這樣不就和民法以意思表示到達生效作為
區分的概念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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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公法上對意思表示的概念,是類推民法
請問訴願申請書寫完送政府機關不就代表提起訴願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生效?
就像我跟店員說要買一包七星中淡,不就是對店員說出來,意思表示就到達生效了
那為何之後要撤案不是寫撤銷訴願申請書,把提起訴願這個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撤銷
而是寫撤回訴願申請書,把提起訴願這個意思表示撤回呢?
如果撤銷和撤回是用訴願決定送達當分水嶺,那這樣不就和民法以意思表示到達生效作為
區分的概念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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