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地檢署傳票可以改成我有空的日期嗎? - 工作
By Regina
at 2014-03-21T00:00
at 2014-03-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個多月前,我把家中沒多年沒在玩的2手遊戲主機拿去網路上拍賣
因為附贈的遊戲是盜版的,所以被警察抓
當天就已經做了筆錄和去地檢署開庭了
我有表示認錯以及我病不是職業商人只是把不要的東西出清不知已經觸法
但一個多月後我又接到傳票要再去開一次庭
1.為什麼還要去一次???
2.我當天工作有很重要的事真的不能去,可以改成我指定的日期去嗎?
3.我該怎麼做傷害才會降到最低,我不想要有紀錄,所以我不希望有緩起訴之類會有紀錄的處罰???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補充一下,我第三點所謂的有無紀錄是指未來如果因工作需要,要申請良民證的話,會有紀錄或影響嗎?
因為附贈的遊戲是盜版的,所以被警察抓
當天就已經做了筆錄和去地檢署開庭了
我有表示認錯以及我病不是職業商人只是把不要的東西出清不知已經觸法
但一個多月後我又接到傳票要再去開一次庭
1.為什麼還要去一次???
2.我當天工作有很重要的事真的不能去,可以改成我指定的日期去嗎?
3.我該怎麼做傷害才會降到最低,我不想要有紀錄,所以我不希望有緩起訴之類會有紀錄的處罰???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補充一下,我第三點所謂的有無紀錄是指未來如果因工作需要,要申請良民證的話,會有紀錄或影響嗎?
All Comments
By Regina
at 2014-03-23T02:57
at 2014-03-23T02:57
1.為什麼還要去一次???
依照您敘述的情況,當天去地檢署開庭的時候,應該是檢察署的內勤庭
所謂內勤庭,是因為我國憲法第8條跟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
逮捕之後要在24小時內訊問,檢察官要決定是否要羈押.
而除非您的情況符合快速偵查案件的情形,
否則基本上之後都會再分案給不同的檢察官承辦,
承辦檢察官收到案件之後才會進行真正的偵查程序。
所以您這件才會要再開一次(甚至是多次)庭。
補充說明:所謂快速偵查案件,是指這個案件已經劇本可以職權不起訴、緩起訴、簡易判決的情形時,內勤檢察官會當場諭知你相關內容。所以如果上次開庭他沒有這樣跟您說,就表示您的情形不符合。
因為您說已經有承認有作那樣的行為,只是不知道這樣的行為觸法,
基本上,只要您之前沒有前科紀錄,現在犯後態度也都良好的話,
檢察官有可能會職權下緩起訴的處分,但即便如此,依法檢察官還是要開庭跟您說。
相關法條
第93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2.我當天工作有很重要的事真的不能去,可以改成我指定的日期去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要有正當理由才能夠不到場,否則檢察官是可以拘提的,
此部分建議您先致電書記官跟他說明您的狀況,然後寫個陳報狀附上您的正當理由的憑據,
讓檢察官相信您真的是不得已才沒辦法去開庭的,通常檢察官也不會完全沒有改期的空間。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3.我該怎麼做傷害才會降到最低,我不想要有紀錄,所以我不希望有緩起訴之類會有紀錄的處罰???
基本上,依照您的情況,想要完全沒有紀錄其實有些困難,
除非遊戲商願意與您成立和解,然後檢察官考量刑法第57條的狀況認為可以不起訴的話,
(例如只有一片盜版片、片商表示不予追究等等)
“或許”有可能在和解之後檢察官願意作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376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希望這些資料能供您參考。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
2014.3.21
2014-03-25 09:55:59 補充:
補充回答您的問題:
一般所謂的良民證,正式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而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的規定,
雖然沒有明文緩起訴不予記載,
但是因為理論上緩起訴在處分期滿後就發生跟不起訴相同的效果,
所以緩起訴是不會記載在該證明中的
何況,依該法規定連緩刑都不予記載了,
依照「舉重以明輕」的法理,緩起訴當更不會記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By Vanessa
at 2014-03-23T00:49
at 2014-03-23T00:49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014-03-21 12:03:42 補充:
盜版光碟是公訴罪 而且 一但檢察官起訴 法官最少要判6個月
1.為什麼還要去一次???<<<如果檢察官起訴你 要去的次數可多了
2我當天工作有很重要的事真的不能去,可以改成我指定的日期去嗎?<<你可以試試看 按照傳票上的股別 打電話進去 找書記官 (檢察官是不可能直接接你電話的 詢問是否可以改期
3我不想要有紀錄,所以我不希望有緩起訴之類會有紀錄的處罰???<<<不想要有紀錄 就不要犯法
2014-03-21 12:07:32 補充:
犯了法 還是公訴罪 而且還是至少6個月有期徒刑以上的罪 想要完全不留下紀錄 是很困難的
不想被起訴判刑 跟對方和解 是一定必要的 如果沒有跟權利人和解 犯的又是公訴罪 又是6個月有期徒刑以上的罪 要檢察官不起訴你 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大部分的初犯 都是跟告訴方和解 (PS2的光碟通常都是台灣光榮代理的) 然後 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如果你連緩起訴都不想要 唯一的可能性就是 快速跟告訴人和解 然後請告訴人跟你一起去開庭 向檢察官求情 希望檢察官能依他的職權範圍內 給你職權不起訴
2014-03-21 16:55:40 補充:
大部分的初犯 都是跟告訴方和解 (PS2的光碟通常都是台灣光榮代理的) 然後 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通常是這樣 但不是百分之百喔 就算是和解了 也不要太靠勢
盜版光碟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就算 你已經跟代理商和解了 如果態度太假肖 檢察官還是可以把你依法起訴 法官還是可以依法判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By Wallis
at 2014-03-23T17:08
at 2014-03-23T17:08
一般來講不可能只有開一次偵查庭
2.我當天工作有很重要的事真的不能去,可以改成我指定的日期去嗎?
有什麼比開庭重要呢?
檢察官的喜好決定你的刑度,不到庭的表示不當一回事。檢察官也會不當你一回事喔!
3.我該怎麼做傷害才會降到最低,我不想要有紀錄,所以我不希望有緩起訴之類會有紀錄的處罰???
那是不可能的喔!緩起訴都不要?緩起訴已是最幸運才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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