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小額採購案之解約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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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遇有特殊因素提前解約 , 應於二個月前告知甲方 , 經甲方依解約規定及重辦招標時程 , 簽奉核准得提前解約 .
特殊原因 : 因身體狀況造成無法繼續職務執行 , 開立醫生證明附上辭呈
問題1 :這樣的原因可以成立嗎?? 問題2 : 若跑完所謂的 "重新招標時程" , 都已經快屆滿合約到期之日...
那又該如何申訴 ??
實在是因為個人因素導致無法工作了...對方卻執意要拖延 , 請懂相關採購糾紛法律的大人~~給我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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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her avatarHeather2011-05-08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回應如下,請參考:本案如屬勞務採購,以個人之勞務為履約標的,例如請特定藝術家製作藝術品,因身體健康因素不能執行,應屬於特殊因素。惟本案的解約條件相當不利,有二個月的基本期限,又須待機關完成重新招標,因此,有可能造成問題2之情形。建議以醫生證明為佐證,於告知甲方時同時申請停工,不計工期,待招標程序完成時復工。以上,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