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會分錄分開與合併記有何不同?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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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對一項交易或事件當須以分錄表示時,

以中級會計的觀點,明明可以合併成一個分錄即可表達。

但是以政府會計的作法,卻需要分開成2個(或以上)分錄來記帳。

例如:

甲公司將運輸設備(成本$38,累計折舊$18),其公平價值為$21。

以交換方式取得乙公司運輸設備(成本$28,累計折舊$12),其公平價值為$26。

此項交換不符合商業實質。

[中級會計觀點]
甲公司 1筆分錄

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運輸設備(換入) 20
借:累計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換出) 18
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運輸設備(換出) 38

[政府會計的作法] {機關帳}
甲公司(公營事業) 2筆分錄

借:淨資產--投資於資本資產 20
借: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出) 18
貸: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出) 38

借: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入) 26
貸:淨資產--投資於資本資產 26



請問這是什麼原因政府會計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是法令規定所致?或是慣例?

若一定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請問有什麼規則可依循?請詳述此規則。

也就是什麼時候或情況,一定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什麼時候或情況,可以合併成1個分錄?

若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的事件,卻合併成1個分錄,考試時會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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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1-12-06
修正為 借: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入) 20
Kyle avatarKyle2011-12-10
修正為 貸:淨資產--投資於資本資產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