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與傷害致死的同質重合關係?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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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撲馬的刑分看到一個老師特別標記為較困難的題目,大致如下:

甲叫乙殺A,並提供乙詳細的謀殺計畫(共謀),
乙依照計畫攜帶小刀至指定地點埋伏A,
殊不知A早已知道甲乙的計畫,因此趁乙埋伏時先下手為強,
A拿刀從乙背後偷襲打算殺他,乙為了保命,出於傷害故意持刀攻擊,
刺中A腹腔,最後A失血過多死亡。

撲馬解題認為甲乙是共謀共同正犯,乙傷害致死可主張正當防衛無罪,
這部分我都能理解,沒什麼特別的問題,比較有疑問的是甲的罪名部分,
書中指出,依照犯罪的同質重合關係(如強盜包含竊盜、殺人包含傷害),
乙雖然構成傷害致死,甲仍然成立殺人既遂之共謀共同正犯。

其實書裡寫的我大致都能理解,只是有一些小疑問

1.乙原本是埋伏要殺A,但卻被A偷襲,為了防衛而傷害A致死,這算另起犯意嗎?
如果認為是另起犯意,是否已經超出甲乙共謀的計畫範圍而不能歸責於甲呢?

2.同質重合是否為日派見解?國考會建議這樣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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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e avatarRae2018-09-03
1.算啊 原本是殺人故意,為了自保而另行起傷害故意
David avatarDavid2018-09-07
不算吧 本來的計劃就是要殺死乙了 如果是原本要傷害乙
,為自保而殺死乙,這才算過剩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8-09-08
很討厭這類題目,真的見鬼,一開始想殺人,沒說具體
原因就突然轉傷害故意..只因為被發現了?就轉傷害故意
..真的百思不解....有時候解題目真的解到懷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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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y avatarHedy2018-09-09
同質重合,可以把它理解成所知所犯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8-09-12
奇妙的是乙欲殺A,實行之時可能會有一場激烈搏命打鬥,
而乙除為殺人更為自保,是客觀可遇見的,乙為了自保與
原本就有的殺人故意完全不排斥,實務通說向來對互毆均
無正當防衛適用,為了出考題可以扭曲到這地步XD
Andy avatarAndy2018-09-14
行為與故意同時ㄔㄨ
Sarah avatarSarah2018-09-14
等等,乙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早知道還繞過去捅人0.0 感
覺可以討論現在性和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