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bycho ( )》之銘言:
: 刑法29條
: 修法前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 修法後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聽課完的理解是...
: 舊法中 直接正犯若不具責任能力 或未去實行
: 教唆他人者要填補上去做正犯 非教唆犯。
: 舊法採責任從屬 直接正犯有無責任能力 影響到教唆者的判斷
: 但責任怎能夠從屬??
你的理解只對一半
舊法的教唆犯是採嚴格從屬性原則,就是說教唆犯必須從屬不法+罪責
舊法的教唆就算未遂也要罰,不管被教唆者有沒有實行
新法的教唆是限制從屬,教唆犯僅從屬正犯的不法行為而不論罪責
新法的教唆犯要等被教唆者實行犯罪行為才能成立
: 這就是29第1項修法的理由
: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差別在 前者對直接正犯無支配能力 後者有
: 其與直接正犯的責任能力有無 是無關的。重點在於「犯罪支配論」。
: 剛聽完的新內容 還有點混沌 不曉得有無錯
: 另外,有問題想問
: 1.老師說 29條第1項修法影響到「間接正犯」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 是指此項區分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差別嗎?
因舊法教唆採嚴格從屬,因此為避免教唆犯教唆無罪責之人犯罪所造成漏洞
通說以間接證犯的概念去填補
新法既然改成限制從屬,就不需要用間接正犯的概念了
簡單說就是教唆無罪責之人犯罪
在舊法是間接正犯,在新法還是算教唆犯
: 2.雖然是理解了 但看不懂修法後的條文 為何能區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
: 新法: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因為舊法的犯罪是包含犯罪三階論
而新法的犯罪行為是指不法行為
差別在於"行為"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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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29條
: 修法前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 修法後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聽課完的理解是...
: 舊法中 直接正犯若不具責任能力 或未去實行
: 教唆他人者要填補上去做正犯 非教唆犯。
: 舊法採責任從屬 直接正犯有無責任能力 影響到教唆者的判斷
: 但責任怎能夠從屬??
你的理解只對一半
舊法的教唆犯是採嚴格從屬性原則,就是說教唆犯必須從屬不法+罪責
舊法的教唆就算未遂也要罰,不管被教唆者有沒有實行
新法的教唆是限制從屬,教唆犯僅從屬正犯的不法行為而不論罪責
新法的教唆犯要等被教唆者實行犯罪行為才能成立
: 這就是29第1項修法的理由
: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差別在 前者對直接正犯無支配能力 後者有
: 其與直接正犯的責任能力有無 是無關的。重點在於「犯罪支配論」。
: 剛聽完的新內容 還有點混沌 不曉得有無錯
: 另外,有問題想問
: 1.老師說 29條第1項修法影響到「間接正犯」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 是指此項區分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差別嗎?
因舊法教唆採嚴格從屬,因此為避免教唆犯教唆無罪責之人犯罪所造成漏洞
通說以間接證犯的概念去填補
新法既然改成限制從屬,就不需要用間接正犯的概念了
簡單說就是教唆無罪責之人犯罪
在舊法是間接正犯,在新法還是算教唆犯
: 2.雖然是理解了 但看不懂修法後的條文 為何能區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
: 新法: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因為舊法的犯罪是包含犯罪三階論
而新法的犯罪行為是指不法行為
差別在於"行為"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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