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一下正犯與共犯之實務見解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只列個人認為重要的部分


1.間接正犯:
69台上696判例:利用他人不知情
27上672判例:利用他人無罪責
23上3621判例:利用強制結構

94年台上字第6403號:
利用他人欠缺違法性(可反推至利用他人不該當)
被利用者無意思能力→直接正犯

2.27上1333判例:以共同意思參加犯罪→為己犯罪

3.釋109: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以外行為
共同犯罪之意+事前同謀,由部分人實行
※其實已包含在95年決議裡,列出的原因是因為作答需要

4.95年決議:正犯
為己犯罪+參與(共謀、預備、實行)
參與實行

5.24年決議:共同正犯
他人已決意+促成犯罪(對方法順序有所表示)
正犯&從犯以程度判定,不問為誰犯

6.24上890判例:
他人已決意+為己犯罪+有所計畫,成立共同正犯非教唆犯
(教唆並提供計畫非教唆犯)

7.30上1240判例、28年決議:無責任非共同正犯

8.101年決議: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成立共同正犯

9.28條立法理由:正犯
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共謀、預備、實行)
著手前脫離+結果無助力,非共同正犯



10.100台上5925:
共謀後脫離+著手前提供之助力明確解除+切斷相當因果關係
對犯罪結果免責,非該罪共同正犯

11.67年決議:真正己手犯不成立共同正犯,僅成立共犯(排除間接正犯)

12.28上2397判例:犯罪進行中+參與目的行為,成立共同正犯

13.101台上4673:共同正犯中之一人行為與犯意聯絡有出入,但客觀能預見→共同負責

14.76年決議:結夥=實施共同正犯(在場共同實行或參與實行)

15.28年決議:教唆之幫助與幫助之教唆及幫助之幫助,均屬犯罪之幫助行為

16.73台上2616判例:共同教唆共同負責

17.高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第29號
如採修正構成要件形式理論,當法律處罰陰謀預備犯時,適用教唆犯之規定

18.81台非233判例:
聚眾犯:雖為共同正犯,但分別程度之間不適用總則規定
合同犯:共同正犯
對向犯:不成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嚴重不合學理之判例,除判斷刑訴共犯外,聚眾犯之見解請勿拿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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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3-04-29
大大真用心~ 教唆之幫助 對正犯而言不是教唆嗎? 太舊了~
Megan avatarMegan2013-05-01
PUSH
Lily avatarLily2013-05-05
學理跟實務有別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3-05-08
而且教唆幫助不是對正犯造意,怎麼會是教唆犯?
Hardy avatarHardy2013-05-10
幫助教唆仍為94年決議所採用
Leila avatarLeila2013-05-14
其實考試時只要背釋字109一個就夠了
Mary avatarMary2013-05-16
不過在正犯的判定上我是認為需要看其他的見解
Hardy avatarHardy2013-05-16
尤其是把風,如果題意沒寫明是為己利,最好還是套一下
Lily avatarLily2013-05-17
27上1333判例,說明有共同意思即屬為己犯罪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05-17
推用心~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5-21
不懂你的推論
Yedda avatarYedda2013-05-25
這觀念也錯太大了吧!XD沒有犯意聯絡怎麼會成立共同
正犯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