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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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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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或申誡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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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限制休職的懲戒時間為10年,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為5年
請問為什麼沒有規範到「免除職務」和「撤職」的懲戒限制時間呢?那表示沒有限制嗎?
還是要類推適用哪裡的時效限制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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