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低收入戶資格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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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11-06-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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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今年6月即將遷戶籍到新北市..想申請低收入戶
我先生一個月薪水約25000.我約22000...有兩個小孩..一個6歲.一個4歲
若以我申請~~會查到我的爸媽財產..但我父親是重度殘障..我母親現在56歲
請問這樣會有資格嗎?媽媽只有一個30年的老房子..其他財產都沒有~~這樣有機會嗎?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1-06-04T09:28
【先生25000+妳20000】÷4=11250這是你們每人每月的生活費!應不符核要件!亦不符核中低!16歲以上,65歲以下者, 除有醫生無工作能力診斷証明書or殘障手冊,學生証明(日),未與公婆住在一起,獨自在家扶養6歲以下兒童外,餘不論有無工作,均依其專長,政府所訂標準列計;但無因定雇主的零工標準列計額,男性是23869,女性是17280。
必需設籍4個月!最低生活費:‧台灣省:9,829‧台北市:14,558 新北市:10792 ‧臺南市:9829高雄市:11,309‧彭湖縣:7,400‧金門:6,400.連江:6,500申請對象:低收入戶:1、 審核條件:〈一〉家庭總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孳息、不動產收益、退休俸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100年度:1萬792元〉〈二〉動產:包括存款、有價證券與投資,每人每年不超過7萬5000元。〈三〉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每戶不得超過300萬元。 扶助等級:核定月份以證件齊全日為準,當月15日前〈含15日〉備齊者自當月起核定,16日以後備齊者自次月起核定。〈一〉第1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二〉第2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ㄧ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三〉第3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等親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PS: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及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工作能力認定 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ㄧ者:〈一〉25遂亦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值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二〉身心障礙不能工作者1. 輕度:請申請人檢附「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俾利判斷是否有無工作能力,若無檢附證明文件以基本工資計算(例外:輕度**、輕度精障可不列計薪資,但若有查到薪資,仍要計算)2. 中度以上:若查無薪資毋須計算,若查有薪資仍須列計。〈四〉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五〉 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六〉 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七〉 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八〉 受監護宣告。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1-06-06T22:23
我能辦嘛
我是單親帶2個小孩壹個7歲一個13歲
我媽明下有一台汽車是我弟買來工作用ㄉ
不知道要怎麼是好[ 因為這辦不過可
有人告訴我要如何是好ㄋ ~~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1-06-03T16:19
我想問~今年6月即將遷戶籍到新北市..想申請低收入戶
Re︰一般是戶長申請通過的話你和小孩全家都是低收入戶並有其福利,市公所應該也會講叫戶長來辦,若以我申請~~會查到我的爸媽財產..但我父親是重度殘障..我母親現在56歲
Re︰出嫁女兒的直系父母不列入計算,但民法規定你結婚你老公是一定要算,你老公的爸媽因為你老公也是要算辦低收入戶的關係,也所以也要列入計算,你老公和爸媽有無住一起民法規定都要盡互負扶養義務,你老公的爸媽收入存款房地產要併計超過低收入戶審核規定就不能辦,所以說來說去應該你你老公去辦,再看看你老公和爸媽和妳的收入存款房地產如何?才能評估可不可以辦
2011-06-06 05:17:05 補充:
Re︰一般是戶長申請是因為小孩監護權是在戶長那裡,除非離婚看小孩監護權在誰那裡,到時通過後連小孩都是低收入戶並有其福利。
Re︰如果是妳要辦小孩監護權是在妳那嗎?共同監護的話就很麻煩~如果是妳自己要辦,你老公是一定要算老公的爸媽不用列入計算,這可以說是妳個人辦,老公不算低收入戶喔~小孩因為監護權歸屬問題也不一定可以辦低收入戶,而且妳有工作收入..又不一定算是妳要扶養小孩...沒辦法辦。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1-06-04T03:53
低收入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0年即10,792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25萬
申請的問體
1.那棟房子加土地只要不超過評定的325萬
2.你母親在65歲以下,除非有不能工作的證明,不然如果她沒工作,社會局就會假設她的薪水在18000至26000元之間。
3.你能申請的機會其實很渺茫,除非可以證明你母親的收入一個月有17000元以下(10792*6-25000-22000=17752),不然社會局假設最低的18000元,你們肯定也不通過。
附註:如果是要申請中低收入戶,房屋資產也不可以超過650萬元的現值。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1-06-04T02:16
我是台北市(審核應該更嚴格)
1.是否有公婆?
2.你爸&你媽是否有住一起?
3.你&先生&小孩( 戶籍 )是否跟娘家父母相同?
我說說我的案例
我只有婆婆.婆婆是中度殘障
我與先生育有1子2歲 . 名下都沒房子
我&先生&小孩&婆婆 - 4人同住 例如:地址中正路5號5樓(租屋)
娘家父母&哥&弟 - 4人同住 例如:地址中正路13號3樓(娘家父母買的)
我&先生&小孩&婆婆( 戶籍 )是:中正路13號3樓
但是我們是另一張戶口名簿
重點來了
我申請過2次
第1次 - 我&先生&小孩&婆婆
   申請不過 因為婆婆的媽媽有很多錢
   而我娘家也有過多財產+有房屋 所以不核准
第2次 - 我&先生&小孩 且在申請書上表明 房東不讓入戶籍
   申請過了
   因為這次沒有查我娘家財產&婆婆的媽媽的財產

會申請過
是因為有朋友幫忙
如有問題可以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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