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想像競合犯與既判力是否擴張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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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牽連犯雖被刪除,但實務擴大認定同一行為(具行為局部同一性等等可能被論以想像競
合)

假設A侵入住居而恐嚇取財,已經被評價為想像競合,那侵入住居經起訴判決無罪,該判決
既判力不及於恐嚇取財部分的原因,是因為此種想像競合本質上屬數個犯罪,並不是傳統認
定的“同一行為“(67年第10次決議),前述是書上內容。

我疑惑的是,上面那個見解是從哪來的?為什麼不是直接從單一性去想?被起訴的顯在性事
實無罪,自然也就不會跟潛在性事實產生不可分。若恐嚇取財部分被起訴,法院還是要審理


那要是依照書上寫的那個見解,要是一部被起訴判有罪,判決既判力是及於還不及於他部呢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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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ma avatarEmma2022-03-18
及於吧
Callum avatarCallum2022-03-19
想像競合不是裁判上一罪嗎?
Zanna avatarZanna2022-03-18
1. 那個決議是討論既判力擴張的問題,而既判力擴張涉及
的爭點,是案件單一性的判斷;單一性是討論案件與案件的
劃分,水平面觀察;同一性是討論判決與判決的關係,垂直
面觀察。
2. 假設:經起訴的一部犯罪事實被認為有罪,未起訴的犯
罪事實會因起訴客觀不可分而及於。若經起訴的一部犯罪事
實被認為無罪,則要區分是:一行為一罪(及於)、一行為數
罪(實務認為及於)、數行為數罪(不及於)。
3. 這次決議的情形是「經起訴之一部犯罪事實無罪,他部
有罪」之情形,且是「一行為數罪」的類別,故該無罪判決
既判力及於他部犯罪事實;如果就該他部分再起訴,會違反
再行起訴禁止的規定。
4. 最後一個問號:一部被起訴且判決有罪,他部分會因為
起訴客觀不可分而及於之。
以上是個人觀點,如果有錯誤觀念的話,還請大神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