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呆帳列損 要先合法催收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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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fauth (山丘上的長號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呆帳列損 要先合法催收
時間: Sat Apr 23 02:41:29 2011

呆帳列損 要先合法催收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2011.04.22 03:25 am

許多企業將應收帳款呆帳列入營業費用,想藉此避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
若因應收帳款票據或各項欠款債權,超過兩年未收回本金或利息,一定要附上存證信函或
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49條,應收帳款必須符合以下二要件之一,才可列
為呆帳損失,包括: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部分或全
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有一甲公司,94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列報無法收回貨款呆帳損失
1,000多萬元,是89年間銷貨給A、B、C、D四家公司的應收帳款。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無法證明曾積極催收,所以不讓甲公司認列呆帳。

甲公司不服,提行政救濟,向法院表示因公司改組、遷址,導致部分文件遺失,無法提出
催收證明。

甲公司也請到A、B公司負責人到法院作證。A、B公司負責人表示確實沒有付款,且曾收到
原告寄發的催收文件。甲也舉出C、D公司付款支票跳票的退票理由單。

最後行政法院仍判決甲公司敗訴,因A、B負責人90年後就不再任公司負責人,不清楚公司
還款,法院認為A、B公司在90年後仍有還款可能,呆帳不符「債權已逾期兩年」的列報損
失條件。C、D公司所欠貨款,甲公司則無法舉出任何催收證明。

【2011/04/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288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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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nid avatarEnid2011-04-25
貼這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Andy avatarAndy2011-04-30
借轉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1-05-04
感覺現在打租稅的行政救濟都很難贏 = =
Joe avatarJoe2011-05-05
就算你有國稅局說的那些憑證,只要金額太大,他也會想盡辦法
Liam avatarLiam2011-05-09
把你剃除
Olive avatarOlive2011-05-10
沒看到存證信函就一定剔除阿~~
Noah avatarNoah2011-05-13
呆帳損失的認列條件超嚴格的阿,通常要有法院的催收的判決
Mary avatarMary2011-05-14
書,又逾二年才有辦法認,不然稅務員要說服他們超難的
Ula avatarUla2011-05-16
有存證信函他還不一定讓你認哩,法院催收判決還保險一點
George avatarGeorge2011-05-17
有時候遇到國稅局真的是... 法條都是看個人解釋~~
越往南的國稅局越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