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進項稅額憑證扣抵 延至十年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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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財政部
也同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將營利事業尚未申報抵
扣的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時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新規定已從今年5月2日起開
始生效。

  不過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雖然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期限延長從今年5月2日
才生效,但由於該規定主要參照的行政程序法修正條文已於2013年5月24日起就
正式施行,因此,進項稅額可扣抵期限延長的措施,也可提前至同時間開始適用。

  意即,只要是在2013年5月24日後才取得,或在2013年5月23日前取得、但時
效未超過五年期限的進項稅額憑證(一般來說為統一發票),都在適用範圍內,
其可扣抵期限都是十年。

  例如,甲公司在2008年3-4月取得進項憑證,且並未於當期申報日2008年5月
15日提出、用以扣抵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依據先前可扣抵期限五年的規定,最
晚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提出,可扣抵時限早於2013年5月24日,因此不適用時限
延長。

  相較下,乙公司是在2008年5-6月取得進項憑證,依先前可扣抵期限五年規
定,最晚要在2013年7月15日提出,由於憑證可扣抵時限在2013年5月24日時尚未
超過五年期限,適用新規定,可扣抵期限變成十年,時限延長至2018年7月15日。

  依加值型營業稅概念,公司進貨支出稱為「進項稅額」,營業人可備妥憑證
,在計算當期營業稅時和銷貨、勞務的收入「銷項稅額」互抵。

來源:
2014/05/29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 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707029.shtml


進項憑證當期原則上不是只能抵當期,例外就折抵下期。
還能抵下期以後的??這樣不會有異常嗎??國稅局不會調帳嗎??
有點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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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06-01
財政中心,國稅局資料庫系統……帳簿憑証管理辦法…
Oliver avatarOliver2014-06-04
原本是可以抵五年啊 但是你都結算申報了,再拿來扣抵就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6-05
就入帳,還要回去更正申報書,除非進項稅額真的超大,不
然不會有人做這種傻事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6-05
很多記帳的都會這樣抵哇
Harry avatarHarry2014-06-08
可以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