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乙安讀書會心得 - 證照
By Edward Lewis
at 2015-10-26T15:27
at 2015-10-26T15:27
Table of Contents
: 重點整理
: 屋頂作業、母性、生物病原體危害(279-1)、槽內、300-1(甲衛剛考乙安還沒)
: 暴露評估、分級管理、新化學品、優先管理化學品、管制性化學品、CCB、PSM14項
: 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要判定職業病的條件、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作業環境監測
: SEG相似暴露群組、異常的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施工架
: 最後一個月了,看這些吧!
屋頂作業:
營標18
第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
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 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
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
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
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
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鈎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
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
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作業主管: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
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有效狀況 。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生物病原體危害
第 297- 1 條
僱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以上乙安,以下甲衛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註:考量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工作場所具生物病原體危害之高危險性,
爰規範應提供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
如 B型肝炎疫苗、流行性感冒等疫苗。
註:防針札計劃
母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
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
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僱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
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300-1噪音
http://imgur.com/5Ka41Ba
第300-1條 (新增聽力保護措施/計畫)
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
過50%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環測及其計畫)
二、噪音危害控制。(防護具或工程改善)
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耳塞及耳罩)
四、聽力保護教育訓練。(勞工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
五、健康檢查及管理。 (聽力特殊健康/體格檢查)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以上者,
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第300-1條 (新增聽力保護措施/計畫)
健康保護新增(第二次的急救箱就是出自新修法: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條文-6
第10條 (新增健康檢查項目,並以附表呈現)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八之規定,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前項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11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
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第一項體格檢查應參照附表九記錄,並至少保存7年。
新化學品、優先管理化學品、管制性化學品、CCB
http://imgur.com/hH5Bj3v
既有化學物質 V.S 新化學物質
首先,化學物質依據其登錄與否,
分為「既有化學物質」與「新化學物質」兩種(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
既有化學物質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之化學物質
新化學物質
(1)其餘未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的化學物質
(2)尚未向主管機關繳交安全評估報告並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職安法第13條)
1.危害性化學品 (GHS)
分類依據
(1)依據國際標準GHS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將化學品的危害分為物理性危害、
健康危害、環境危害三種 (我國參考GHS另訂定出國家標準CNS 15030)
(2)其中具有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則歸類為危害性化學品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2條)
具體作為
(1)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職安法第10條)
(2)每三年至少應執行一次 SDS定檢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
物質列表
(1)目前統計危害物質約有19000種
(2)其資料庫請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相關網站
2.化學品分級管理 (CCB)
分類依據
凡是依國家標準CNS 15030 分類判定具有健康危害者,就應執行化學品分級管理(CCB)
具體作為
(1)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的分級管理措施 (職安法第11
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
(2)風險等級共分1~4級,每級的詳細規定可參考2015化學品分級管理運用手冊
(3)每三年至少應執行一次CCB定檢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6條)
物質列表
(1)具有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包含以下類別,其清冊並未有公告
→急毒性物質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吸入性危害物質
(2)目前的分級風險評估方法僅限於非氣體性質的化學品
3.空氣中容許濃度 (PEL)
分類依據
政府針對製造或使用有害物質的事業,訂定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容許暴露標準(又
稱容許濃度,PEL) (職安法第12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8條)
具體作為
需執行作業環境監測(詳如下表4)
物質列表
依據PEL標準,列管之化學品約491種,清冊如下:
→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表
→ 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
4.作業環境監測
分類依據
政府針對製造或使用有害物質的事業,訂定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容許暴露標準
(又稱容許濃度,PEL) (職安法第12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8條)
具體作為
政府指定的作業場所(多指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且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
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職安法第12條)
物質列表
應執行作業環境監測的化學物質約90種,詳細的監測頻率與監測內容,可參考以下連結: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製造、處置或使用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項目一覽表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項目一覽表
★既有化學物質之管制分類
1.優先管理化學品
分類依據
政府將以下化學品歸類為優先管理化學品:
→ 職安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
→ 致癌物質第一級 (Group 1 即為第一級致癌物)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
→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 CNS15030分類中物理性與健康危害化學物質超過臨界量的化學品
具體作為
(1)其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僱主,
都需每年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職安法第14條)
(2)查核平台為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
(3)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物質列表
職安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
其他化學品清冊並未有公告
2. 管制性化學品
分類依據
上述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
則稱為管制性化學品(職安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具體作為
(1)除非經特別許可,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使用 (職安法第14條)
(2)若申請使用,需每年於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更新運作資料
(3)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物質列表目前管制性化學品有近20種,可參考管制性化學品
有人寫信來問的,我大約回答一下
--
我把台灣現在的學者專家分成三類。
一類叫拍案而起;一類叫潔身自好;第三類叫隨波逐流。
當然從歷史角度看,最需要的是拍案而起的知識分子。
但現在知識分子,能做到潔身自好就相當不錯了。
哪一次黑心商品,哪一次對消費者、全國民眾的欺騙。
後頭沒有學者、專家甚至大學教授幫忙?哪一次沒有?
--
: 屋頂作業、母性、生物病原體危害(279-1)、槽內、300-1(甲衛剛考乙安還沒)
: 暴露評估、分級管理、新化學品、優先管理化學品、管制性化學品、CCB、PSM14項
: 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要判定職業病的條件、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作業環境監測
: SEG相似暴露群組、異常的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施工架
: 最後一個月了,看這些吧!
屋頂作業:
營標18
第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
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 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
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
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
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
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鈎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
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
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作業主管: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
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有效狀況 。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生物病原體危害
第 297- 1 條
僱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以上乙安,以下甲衛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
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註:考量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工作場所具生物病原體危害之高危險性,
爰規範應提供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
如 B型肝炎疫苗、流行性感冒等疫苗。
註:防針札計劃
母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
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
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僱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
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300-1噪音
http://imgur.com/5Ka41Ba
第300-1條 (新增聽力保護措施/計畫)
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
過50%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環測及其計畫)
二、噪音危害控制。(防護具或工程改善)
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耳塞及耳罩)
四、聽力保護教育訓練。(勞工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
五、健康檢查及管理。 (聽力特殊健康/體格檢查)
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以上者,
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第300-1條 (新增聽力保護措施/計畫)
健康保護新增(第二次的急救箱就是出自新修法: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條文-6
第10條 (新增健康檢查項目,並以附表呈現)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八之規定,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前項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11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
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第一項體格檢查應參照附表九記錄,並至少保存7年。
新化學品、優先管理化學品、管制性化學品、CCB
http://imgur.com/hH5Bj3v
既有化學物質 V.S 新化學物質
首先,化學物質依據其登錄與否,
分為「既有化學物質」與「新化學物質」兩種(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
既有化學物質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之化學物質
新化學物質
(1)其餘未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的化學物質
(2)尚未向主管機關繳交安全評估報告並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職安法第13條)
1.危害性化學品 (GHS)
分類依據
(1)依據國際標準GHS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將化學品的危害分為物理性危害、
健康危害、環境危害三種 (我國參考GHS另訂定出國家標準CNS 15030)
(2)其中具有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則歸類為危害性化學品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2條)
具體作為
(1)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職安法第10條)
(2)每三年至少應執行一次 SDS定檢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
物質列表
(1)目前統計危害物質約有19000種
(2)其資料庫請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相關網站
2.化學品分級管理 (CCB)
分類依據
凡是依國家標準CNS 15030 分類判定具有健康危害者,就應執行化學品分級管理(CCB)
具體作為
(1)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的分級管理措施 (職安法第11
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
(2)風險等級共分1~4級,每級的詳細規定可參考2015化學品分級管理運用手冊
(3)每三年至少應執行一次CCB定檢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6條)
物質列表
(1)具有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包含以下類別,其清冊並未有公告
→急毒性物質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重複暴露
→吸入性危害物質
(2)目前的分級風險評估方法僅限於非氣體性質的化學品
3.空氣中容許濃度 (PEL)
分類依據
政府針對製造或使用有害物質的事業,訂定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容許暴露標準(又
稱容許濃度,PEL) (職安法第12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8條)
具體作為
需執行作業環境監測(詳如下表4)
物質列表
依據PEL標準,列管之化學品約491種,清冊如下:
→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表
→ 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
4.作業環境監測
分類依據
政府針對製造或使用有害物質的事業,訂定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容許暴露標準
(又稱容許濃度,PEL) (職安法第12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8條)
具體作為
政府指定的作業場所(多指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且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
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職安法第12條)
物質列表
應執行作業環境監測的化學物質約90種,詳細的監測頻率與監測內容,可參考以下連結: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製造、處置或使用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項目一覽表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項目一覽表
★既有化學物質之管制分類
1.優先管理化學品
分類依據
政府將以下化學品歸類為優先管理化學品:
→ 職安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
→ 致癌物質第一級 (Group 1 即為第一級致癌物)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
→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 CNS15030分類中物理性與健康危害化學物質超過臨界量的化學品
具體作為
(1)其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僱主,
都需每年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職安法第14條)
(2)查核平台為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
(3)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物質列表
職安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
其他化學品清冊並未有公告
2. 管制性化學品
分類依據
上述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
則稱為管制性化學品(職安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具體作為
(1)除非經特別許可,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使用 (職安法第14條)
(2)若申請使用,需每年於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更新運作資料
(3)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考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物質列表目前管制性化學品有近20種,可參考管制性化學品
有人寫信來問的,我大約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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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台灣現在的學者專家分成三類。
一類叫拍案而起;一類叫潔身自好;第三類叫隨波逐流。
當然從歷史角度看,最需要的是拍案而起的知識分子。
但現在知識分子,能做到潔身自好就相當不錯了。
哪一次黑心商品,哪一次對消費者、全國民眾的欺騙。
後頭沒有學者、專家甚至大學教授幫忙?哪一次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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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5-10-28T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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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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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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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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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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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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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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