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月初做到1/27於無原因曠職,自知要受到處罰10號領錢打給老闆很低聲下氣的根老闆說曠職原因還有無數的道歉老闆淡淡的跟我說:[你還有臉打過來提薪資?勞基法規定曠職一天可扣3千,27號到10號總共14天,你還有薪水可以扣?真要領可能連1千都沒有]....那麼請問除夕大家在吃團圓飯,大家在外提起要去哪玩我很表明的跟你說了我願意給你扣錢就算超出範圍我也無所謂我只是要領我做多少該領多少無奈我不懂一些勞基法或者一些公司規定當初老闆也沒給
曠職領不到薪水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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