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甲跟乙依照促參法參加政府機關甄選程序
之後機關評定乙為最優先締約人
請問一下甲如何救濟
周董那本寫
看甲的目的為何
如果要單純除去乙的地位
提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即可
那如果想拿到最優先締約人地位
則提課與義務訴願跟訴訟
然後在訴訟中加提一個撤銷訴訟(因爲乙的最優先地位還在)
我想請問一下
為何在第二個方式中
課與義務義務訴願加課與義務訴訟併提撤銷訴訟時
在訴願階段不用再提一個撤銷訴願(訴願前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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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依照促參法參加政府機關甄選程序
之後機關評定乙為最優先締約人
請問一下甲如何救濟
周董那本寫
看甲的目的為何
如果要單純除去乙的地位
提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即可
那如果想拿到最優先締約人地位
則提課與義務訴願跟訴訟
然後在訴訟中加提一個撤銷訴訟(因爲乙的最優先地位還在)
我想請問一下
為何在第二個方式中
課與義務義務訴願加課與義務訴訟併提撤銷訴訟時
在訴願階段不用再提一個撤銷訴願(訴願前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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