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優申請人救濟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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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甲跟乙依照促參法參加政府機關甄選程序

之後機關評定乙為最優先締約人

請問一下甲如何救濟

周董那本寫

看甲的目的為何

如果要單純除去乙的地位

提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即可

那如果想拿到最優先締約人地位

則提課與義務訴願跟訴訟

然後在訴訟中加提一個撤銷訴訟(因爲乙的最優先地位還在)

我想請問一下

為何在第二個方式中

課與義務義務訴願加課與義務訴訟併提撤銷訴訟時

在訴願階段不用再提一個撤銷訴願(訴願前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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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10-02
拒絕申請之訴(?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8-10-06
印象中,先異議再申訴(相當訴願程序)再撤銷訴訟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8-10-07
異議形同審查了?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8-10-09
相當於訴願程序?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8-10-09
異議(訴願先行主義)訴願(訴願前置主義)
Jack avatarJack2018-10-13
謝謝大家回覆 看起來是周董那本多補述但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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