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令修改條文 - 會計
By John
at 2014-04-03T10:22
at 2014-04-03T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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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最近其他法令修正,再麻煩其他鄉民補充(推文),我會在置底
04/1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檔案:http://goo.gl/sjLJUP
一、因應IFRSs修正涉及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IFRSs。
(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之3)
(三)配合IFRSs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修正條文第24條)
(四)增列營利事業依IFRSs認定融資租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2)
(五)固定資產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得單獨提列折舊;並定明營利事業參與重大
公共建設投資興建與營運之固定資產折舊規定。(修正條文第95條第9款及
第16款)
(六)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IFRSs將帳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轉列為其他種類資產
,其折舊或攤折列支規定。(修正條文第104條)
(七)營利事業帳載事項因會計原則變動而追溯調整前期損益收入、成本或費用
之課稅規定。(修正條文第111條)
之課稅規定。(修正條文第111條)
二、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
(修正條文第83條)
(二)營利事業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費用認列規定。(修正條文第90條)
(三)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認列規定。(修正條文第103條)
三、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簡政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營利事業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其進貨或費用損失已誠實
入帳且能提示證明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67條)
(二)增訂國內出差宿費、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
道支付通行費等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三)外銷損失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之金額標準由現行50萬元
提高為90萬元。(修正條文第94條之1)
(四)營利事業使用資產已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而毀滅或廢棄者,
免除報備程序。(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被投資公司經法院重整並辦理減資之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及國外被投資
事業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之投資損失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99條)
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38條、第67條、第74條及第95條第10款修正條文於
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第15條之3、第95條第9款及第16款
,自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財政部指出,本次配合IFRSs增修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今(103)年5月辦理102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另考量現行營利事業如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
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須事前於申報書揭露,且查核時能提示相關文件及支付款
項資料,始准認定成本費用,惟實務上多未事前揭露,爰本次修正第38條及第67條規定
,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查核時,確能提示相關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此外,本
次修正簡化固定資產報廢報備程序及提高外銷損失得免附國外公證文件之金額標準,以
落實簡政便民。
102/04/03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80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3.03.12台財稅字第10200728570號令
摘要 補充核釋本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
補充核釋本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以下簡稱101年令)如下:
一、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為使用電子發票適用
101年令之期限規定:
(一)營利事業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本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
為使用電子發票,嗣經核准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
2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
令規定。
(二)營利事業於103年1月1日以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
票,自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
件之各該年度,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令規定。至年
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使用未滿1年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得全年適用該令規定。
二、101年令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係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之營利事業,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
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二)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
售業務者,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
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符合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
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部營業項目均得適用該令規定。
三、101年令所稱「全部」以電子方式開立或接收統一發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利事業自核准開立電子發票文書送達之次日起,「開立」發票部分,全部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使用電子發票。至於「接收」發票部分,其取自交
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不在此限。
(二)營利事業及其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均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
四、符合101年令規定之營利事業,經查獲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或有短漏開
發票情事者,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適用該令之規定。
法律依據 貨物稅條例第9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3.03.21台財稅字第10304506860號令
摘要 進口或產製專供製造觸控面板用之導電玻璃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可免稅
主旨 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觸控面板用之導電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
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來源: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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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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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4-04-05T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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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4-04-07T09:46
at 2014-04-07T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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