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第9次刑庭決議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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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5-09-02T09:2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刑事妥速審判法§7規定之適用
: 本條所稱已逾八年未能確定之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第二審、第三審及發回更審之
: 期間累計在內,並算至最後判決法院實體判決之日止。所稱第一審,包括高等法院管轄第
: 一審之案件。其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情形,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
: ^^^^^^^^^^^^^^^^^^^^^^^^^^^^^^^^^^^^^^^^^^^^^^^^^^^^^^^^^^^^^^^^^^^
: 予扣除,但再審或非常上訴前繫屬法院之期間,仍應計入。
: ^^^^^^^^^^^^^^^^^^^^^^^^^^^^^^^^^^^^^^^^^^^^^^^^^^^
: 請問一下,有人知道這兩段話如何解釋嗎??
: 謝謝


提上訴後,未卷證送交於上訴法院前之羈押仍屬前審羈押期間,送交後始劃歸上訴審.
同理,確定卷證送交於再/非法院後才算入新繫屬法院之羈押期間.即決議末句所言,自原
確定判決日至繫屬更為審判之法院(再/非)前---不能計入;繫屬後審理前---仍應計入.


--G2---|--G3--|--(不計入)--|---------再/非--------|-------再:更----

---+---+------+------------+--------+------+------+---------+----
判 上 原 提卷再 再 裁 卷 判
決 訴 確 出證/ / 定 證 決
卷 定 再送非 非 / 送
證 判 / 交法 審 判 交
送 決 非於院 理 決

|------------|-------|
既已判決確定, 既提出再/非,卷證送交後已繫屬於更/非法院,
這段即非羈押 雖尚未審理,實仍為羈押,應正常計入.
,而是待執行,
不能計入羈押
期間.


個人淺見 有誤請指正

--
Be optimistic~
Tomorrow will be 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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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5-09-07T02:57
感謝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5-09-08T02:19
其實我覺得有點怪 再/非不算審級 這樣羈押期間怎麼算 希望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5-09-12T02:35
有實務界人士或高手指點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5-09-17T01:52
若再審成功發回更審,就算入前審級;非上就算入G3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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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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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5-09-02T01:35
刑事妥速審判法§7規定之適用 本條所稱已逾八年未能確定之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第二審、第三審及發回更審之 期間累計在內,並算至最後判決法院實體判決之日止。所稱第一審,包括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其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情形,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