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在寫商法題目,在用程律師和周愛娟的會計師商法時,
發現1-259頁的答案應該也可以選D,這邊修法後有改,但老師好像沒更新到。
供大家參考,有錯也請指正。感謝。
限制員工依本條規定取得之股份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查
100年6月29日修正之公司法增訂第167條之3規定,公司依第167條之1或其他法律規定
(例如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
不得轉讓。但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準此,員工依第167條之1第2項受讓取得之
股份,公司得依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本部91年8月2日經
商字第09102160680號函不再援用。(101.6.8 經商字第10102417760號)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