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看時事/證所稅申報 留意成本舉證 - 會計
By Zanna
at 2015-03-27T08:37
at 2015-03-27T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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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農曆春節以來,歐美股市續創新高,台股也逼近萬點大關,報章雜誌的標題
寫著「史上最強的資金潮來了」, 據統計過去幾年來,投資股票的報酬率遠高於
債券及定存。據報載近期許多股票投資人接獲各地國稅局發出的102年度證所稅申
報通知函,要求納稅義務人於十日內辦理申報。
一般投資人直覺反應,證所稅不是只對首次上市(櫃)的原始股東及所謂「大
戶投資人」課稅,對於一般投資人於交易市場買賣股票為何要申報證所稅?
個人證所稅自102年1月1日起開徵,除「未上市(櫃)股票」由以往課徵最低
稅負改為課徵證所稅外,對於部分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也列入課稅範圍,包括: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以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
,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不包括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
票,以及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
以下)。
因此,一般投資人若單純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其交易所得是不需申報證
所稅,惟若一年度內有出售興櫃股票10萬股(100張)以上或曾經持有102年1月1日
以後掛牌上市(櫃)的公司股票(承銷認購取得1萬股以下除外),公司掛牌後於
集中交易市場將其掛牌前取得的股票出售者,皆須申報證所稅。
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王小明經由朋友介紹於100年度以每股20元購買一家未上市(櫃)A公司股
票5萬股,合計100萬元,A公司於101年度興櫃,王小明認為其前景可期,繼續加碼
於101年6月於興櫃市場以每股35元之價格購買2萬股,合計70萬元;A公司於102年2
月上市,上市後王小明繼續於102年6月以每股40元購買3萬股,合計120萬元,102
年10月A公司股價漲至每股50元時,王小明將其中5萬股出售,合計取得價款250萬元。
依上例,由於A公司是於102年1月1日以後掛牌上市的公司,王小明出售的5萬
股,依稅法規定以先進先出法認定,是出售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屬證所稅課稅範圍
,其交易所得計算如下:
證券交易所得=售價250萬元-成本145萬元(註)=105萬元。
證所稅額=105萬元*7.5%=7.875萬元(證所稅稅率為15%,出售持有一年以上的
股票稅率降為7.5%)。
有關出售成本的舉證,一般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的上市(櫃)或興櫃股票,由
於透過券商交易完成,成本資料可由券商取得,惟對於未上市(櫃)股票取得,時
常未保留相關憑證(包括資金付款證明及證券交易稅單等)。
上例中,若王小明無法舉證自朋友購入的5萬股之取得成本,國稅局得以股票
售價的50%,即125萬元核定所得額,如此將較實際的所得額105萬元為高。
證所稅採核實申報制(107年實施的大戶條款兼採扣繳制除外),納稅義務人
年度中有屬課稅範圍的證券交易所得,需於隔年5月自行申報納稅,102年度由於考
量證所稅首次實施,因此通知輔導納稅義務人補申報,以後年度投資人漏未申報除
補稅外,尚會被課處罰款,無法主張不懂法令而免除,不可不慎。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註:成本依稅法規定採加權平均法計算,加權平均每股成本=
(100萬元+70萬元+120萬元/(5萬股+2萬股+3萬股)=29元,
出售成本=5萬股*29元=145萬元。
來源:
2015-03-27 03:48:09 經濟日報 賴永發
http://udn.com/news/story/7244/7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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