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陳重陽老師例題一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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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rbert1202 (路人)》之銘言:
: 最近翻閱月旦法學教室的文章,發現陳重陽老師的一個親屬繼承例題解答(月旦法學教室
: 143期2014年9月,p18-20),看不太懂也不知道原因,身邊沒有人可以討論,所以想問問
: 看這裡有沒有人能解答或陳老師有特殊見解,題目如下:
: 甲對乙有一百萬債權,已屆清償期,某日,乙之父丙死亡,留有遺產兩百萬元,乙與兄丁
: 為共同繼承人。案例一:乙不想償還對甲之債務,甲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案例二:丙
: 生前特別溺愛乙,贈送給乙一千萬贊助開設餐廳,乙對丁表示虧欠並表示拋棄繼承,遺產
: 都歸丁,丁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 本題陳老師主要在講解誠實信用原則與拋棄繼承行使之關係,但最後遺產分配部分,陳老
: 師解答如下:乙受丙之特種贈與1000萬應先歸扣於遺產中,所以丙之遺產應有1100萬元
: (1000萬元+200萬元再-100萬元之債務)---這裡我就不懂了,那100萬債務明明是繼承人乙
: 的,與繼承遺產應無關係,為何要在此處扣減而為遺產之一部???
: 煩請各位高人指點迷津…

@@我前幾天也有看到這篇文章
也是看不太懂,所以想請教一下其他
版友
..............
陳老師的案例二擬答應是承續案例一
而來。文章中探討繼承人的債權人
可否以民法244條撤銷繼承人拋棄繼承
的問題,文中臚列了正反實務學說見解
來探討拋棄繼承和詐害債權的問題。
文末引用了外國立法例和誠實信用原則
來限制繼承人行使拋棄繼承。

我和原po一樣不明白
為什麼在計算應繼財產時
會把繼承人的債務扣除?
此外縱然將債務一百萬扣除
應繼承的財產總額是1100萬
其繼承人的特留份應是應繼分
的二分之一
文中的繼承人只有兩個人其特留分
應是繼承財產的四分之一
1100萬的四分之一應該是275萬
但是文中最後的擬答其特留分寫
225萬
不知道是不是我計算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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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12-08
第二小題應該是1148-1因為已經先拿走100萬還債,所以實
際上乙的只能再繼承450萬,特留分為1/2,故為225萬
Ida avatarIda2014-12-12
我是根據原po給的答案推的,其實也是模模糊糊的,有錯
請指正,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