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我目前的公司可以申報加班費
不過計算的方式為
底薪/(8*30)=時薪 *1.33or1.66
這個部分我想請問 以一天作業最多時數8小時來乘以平均月天數30
然後對照勞基法 36條表示一星期中必須要有一天為例假
所以月上班天數最多為30-4=26 月時數為26*8=208H
可是勞基法30又有說2週工作時數不可超過84H
那月時數不就表示不能超過84*2=168 .....
所以依法規計算實際小時加班費因該要 底薪/168才是對的吧?
雖然我知道"依公司規定"最大尾 ....可是我還是想知道我的想法有錯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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