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懂勞工法的可以幫忙看一下嗎? - 工作
By Puput
at 2009-05-01T00:00
at 2009-05-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當初進公司時 公司是跟我說他們規定試用期3個月 3個月後才算正式員工
可是 我做到今天還不到3個月 我想離職 老闆又說 離職要在20天前就要說 如果不到20天 就走人 公司要扣薪水
可是家人又說 哪需要20天
到底是哪個對.....
Update:
我是廚師
我是另外找到更好的工作
但是我跟原公司提出離職的事
公司不太肯放我走
但是20天 我找到的另一份工作很難接受20天後才能上班的人= =
所以我才問家人 家人又說不用20天就可以走人了
我也看過其他知識+ 只是想更確定一下 到底是要多久才能走人...
可是 我做到今天還不到3個月 我想離職 老闆又說 離職要在20天前就要說 如果不到20天 就走人 公司要扣薪水
可是家人又說 哪需要20天
到底是哪個對.....
Update:
我是廚師
我是另外找到更好的工作
但是我跟原公司提出離職的事
公司不太肯放我走
但是20天 我找到的另一份工作很難接受20天後才能上班的人= =
所以我才問家人 家人又說不用20天就可以走人了
我也看過其他知識+ 只是想更確定一下 到底是要多久才能走人...
All Comments
By Joe
at 2009-05-05T02:19
at 2009-05-05T02:19
查詢勞基法只有規定雇主要終止勞工契約規定: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但是你是勞工要終止與雇主之契約並無明文規定預告之時間,建議你主動打電話給勞工局,反應會得到比較專業的答案,一般工作1年內提出離辭,幾乎都是7天左右交接,妳們老闆提出20天要求不合乎常理規定,他站不住腳且不能拿這個理由當扣錢事項,你去電勞工局問清楚後,跟老闆講明應該老闆態度會轉變,不然申訴後不合規定之情事老闆會被勞工局罰錢ㄛ。
黑心的雇主總是在欺負老實員工,若你老闆在餐飲界不是很有影響力,就不用擔心跟他講明撕破臉,都不做的有什麼好怕。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第七十八條(罰則(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下罰金。
我找的這些法條都是對你的情況有用有幫助的。
By Oscar
at 2009-05-03T23:40
at 2009-05-03T23:40
我曾經在餐飲店簽過一份必須提前14天前離職的同意書,所以還是乖乖照規定走才領到薪水~~ 以免他用這張紙扣住,雖然還是有其瑕疵,但是已經簽署了畢竟也是理虧,為了幾天真的會搞得烏煙瘴氣的!!
By Carol
at 2009-05-01T14:03
at 2009-05-01T14:03
但是這根本不太可能~因為太多漏洞了
況且你們老闆不是很缺人就是故意要凹你的
公司也是有公司的規定~站在公司的立場想~公司豋報找人也是要有時間~我也遇過要前一個月說的阿~要看看你是做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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