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 - 考試
By Joe
at 2020-06-26T22:26
at 2020-06-26T22:26
Table of Contents
我的答題,參考看看,(等待其他高手補充寫不好的地方@@)
(一).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合法,撤回追加起訴不合法
1.法條
(1).265追加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或書面
(2).7相牽連案,一人犯數罪
(3).269撤回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限用書面
2.本案涵射
(1).追加起訴合法,檢察官認為是數案件
(2).法院認為可能是單一案件,故依267條,起訴一部及於全部之法理,不得追加起訴,
應涵請併辦
(3).但撤回起訴未使用書面,故為不合法而未撤訴
(二).法院應下有罪判決並於判決理由說明無罪的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1.法條
(1).267:一部起訴及於全部,審判效力亦及於全部
(2).單一案件的判斷:單一被告,單一犯罪事實
單一被告是指相同的被告
單一犯罪事實是指法律上單一,或事實上單一
法律上單一是指接繼集結吸加想
事實上單一是指依照起訴書所載,若單一案件一部有起訴,一部未起訴,
則單一案件的審判效力亦及於兩部分而皆為有罪
(3).犯罪事實的縮減:若法院認為檢察官起訴的單一案件之所有犯罪事實,
有一部不能證明犯罪事實時應縮減犯罪事實的範圍,
並在主文諭知部分有罪及於判決理由說明無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本案:
(1).承前述:
法院認為本案為法律上單一的想像競合犯,因此要求檢察官撤訴
故檢察官應依269條以書面聲請撤訴並函請併辦
(2).後法院認為追加起訴及撤訴部分不能證明犯罪事實而應為無罪,
故法院應為犯罪事實的縮減之裁判以縮減審判效力之範圍
(3).綜合上訴
法院應在在主文諭知部分有罪之判決,
並於判決理由說明無罪的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合法,撤回追加起訴不合法
1.法條
(1).265追加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或書面
(2).7相牽連案,一人犯數罪
(3).269撤回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限用書面
2.本案涵射
(1).追加起訴合法,檢察官認為是數案件
(2).法院認為可能是單一案件,故依267條,起訴一部及於全部之法理,不得追加起訴,
應涵請併辦
(3).但撤回起訴未使用書面,故為不合法而未撤訴
(二).法院應下有罪判決並於判決理由說明無罪的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1.法條
(1).267:一部起訴及於全部,審判效力亦及於全部
(2).單一案件的判斷:單一被告,單一犯罪事實
單一被告是指相同的被告
單一犯罪事實是指法律上單一,或事實上單一
法律上單一是指接繼集結吸加想
事實上單一是指依照起訴書所載,若單一案件一部有起訴,一部未起訴,
則單一案件的審判效力亦及於兩部分而皆為有罪
(3).犯罪事實的縮減:若法院認為檢察官起訴的單一案件之所有犯罪事實,
有一部不能證明犯罪事實時應縮減犯罪事實的範圍,
並在主文諭知部分有罪及於判決理由說明無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本案:
(1).承前述:
法院認為本案為法律上單一的想像競合犯,因此要求檢察官撤訴
故檢察官應依269條以書面聲請撤訴並函請併辦
(2).後法院認為追加起訴及撤訴部分不能證明犯罪事實而應為無罪,
故法院應為犯罪事實的縮減之裁判以縮減審判效力之範圍
(3).綜合上訴
法院應在在主文諭知部分有罪之判決,
並於判決理由說明無罪的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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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20-06-27T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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