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自修林蕙真老師的中會第五版,
看到應收帳款轉讓的部分,
其中在195頁提到若資產的轉讓符合33號公報3項條件則視為出售處理。
(其中第一個條件為:出讓資產已經與出讓人隔離,亦即推定以脫離出讓人及其債權人之
控制,
即使出讓人破產或被接收時亦然。)
又同頁下方說:
通常,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轉讓因已完全符合上列三個條件,而視為出售處理;
而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轉讓則可能視為出售,亦可能為擔保借款。
我的問題是在於,為何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轉讓可以視為出售呢?
視為出售的話不是已經和出讓人隔離,亦脫離債權人之控制了嗎?
那這樣又怎會有追索權呢?
這部分的觀念,書中並未提及,因此想來這問問了解的大大們,
還請幫忙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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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應收帳款轉讓的部分,
其中在195頁提到若資產的轉讓符合33號公報3項條件則視為出售處理。
(其中第一個條件為:出讓資產已經與出讓人隔離,亦即推定以脫離出讓人及其債權人之
控制,
即使出讓人破產或被接收時亦然。)
又同頁下方說:
通常,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轉讓因已完全符合上列三個條件,而視為出售處理;
而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轉讓則可能視為出售,亦可能為擔保借款。
我的問題是在於,為何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轉讓可以視為出售呢?
視為出售的話不是已經和出讓人隔離,亦脫離債權人之控制了嗎?
那這樣又怎會有追索權呢?
這部分的觀念,書中並未提及,因此想來這問問了解的大大們,
還請幫忙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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