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問題,思考上有點衝突,望請賜教!!
1.乙將甲之房屋無權出租給之惡意的丙,試問甲是否能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實務有採否定說,認為丙是依據與乙之租賃契約並且有付租金,與甲無因果關係。
肯定說則認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之租賃契約自然不能對抗甲主張不當得利。
2.乙將甲之物無權賣給善意的丙,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甲無法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我的問題就是,如果第一題採肯定見解,用債之相對性去思考的話,那第二題乙丙間
的買賣契約不就同樣也不能對抗甲了嗎?
再者,到底阻卻不當得利是因為善意取得還是因為債之關係?
例如上面第二題,如果丙改成惡意,就會成立不當得利
但是如果是善意,嗣後乙丙間買賣契約被撤銷,丙也是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所以想請教一下思考的盲點在哪裡...就感覺有點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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