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 - 工作
By Isabella
at 2010-03-18T00:00
at 2010-03-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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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說...他們會審核家中土地..
那如果我的戶籍是在我爺爺那邊
他會審查爺爺那邊的土地或資產嗎?
還是他審核對象只有爸爸.媽媽.兄弟姊妹嗎?
那如果我的戶籍是在我爺爺那邊
他會審查爺爺那邊的土地或資產嗎?
還是他審核對象只有爸爸.媽媽.兄弟姊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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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0-03-18T11:39
at 2010-03-18T11:39
那如果我的戶籍是在我爺爺那邊
他會審查爺爺那邊的土地或資產嗎?
還是他審核對象只有爸爸.媽媽.兄弟姊妹嗎?
爺爺那邊的土地或資產也會所到審查
中低收入戶標準
一、定義部分:
※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最低生活費: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60%。
※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
※97年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台中縣為9,660元)。
※97年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24,573元(台中縣為24,150元)。
1、基本條件(下列三項均需符合)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每個年度不同,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等三區。)以下。
動產:(包括現金、存款本息、投資、股票、有價證券等)金額平均每人在五萬五千元以內。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金額總價在二百六十萬元以內(土地金額以公告地價計算、房屋金額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2、應備文件
戶口謄本 所得稅證明 不動產證明
申請人或戶長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申請人戶內如有就讀高中以上學校、應徵召入營服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失蹤六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致無法工作、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以內者、離婚之單親者、教師、職業軍人及領有退休(伍)金或榮民院外就養金等情況,需分別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兵役證明、在監證明、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醫療院所三個月以上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懷胎之診斷證明、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影本、教師或職業軍人的薪資證明、退休(伍)金或院外就養金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程序:備齊文件後,於上班時間至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向所屬村幹事或里幹事申請。
4、注意事項
應列入全家人口成員包括:
a. 直系血親包含不同戶籍之父母、祖父母等及全部子女(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者,得不計算)。
b.同戶籍(同一地址不同戶號者仍屬同戶)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c.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7年度台北市為9,829元)之2.5倍(97年度台北市為24,573元)。
2.應計算人口之動產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計新台幣25萬元。
3.應計算人口之不動產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4.未獲安置於機構及未領有其他津貼補助。
備註:台灣省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7年度為9,660元)之2.5倍(97年度為24,150元)。
福利內容:
1.輕度每月補助3,000元。
2.中度以上每月補助4,000元。
如何申請:
必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
2.95年度全戶財產、所得資料暨稅籍證明(國稅局申請)
3.社會福利申請書表(鄉鎮市公所或村里辦公處填寫)
4.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5.郵局儲簿封面影本、私章。
*請洽當地公所社會課..
最低生活費:家庭總收入/家中人口<24573元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少年生活扶助等各項生活扶助,社會局呼籲,凡符合申領資格縣民,請記得攜帶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申請項目:
(一)低收入戶:設籍本縣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97年度最低生活費每月台北市為9,829元)(台灣省為9,660元),動產不超過每人每年5萬5,000元,不動產全戶未超過260萬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設籍本縣年滿65歲,未經公費收容安置,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且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2.5倍(台北市為2萬4,573元)(台灣省為24,150元),存款投資總額第1人不超過250萬元(每增加1人多25萬元),全戶不動產未超過650萬。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設籍本縣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費,且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2.5倍(台北市為2萬4,573元)(台灣省為24,150元),存款投資總額第1人不超過200萬元(每增加1人多25萬元),全戶不動產未超過650萬。
(四)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無工作能力且未經公費安置,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台北市為1萬4,744元)(台灣省為14,490元),存款、投資總額合計未超過80萬元,全戶不動產未超過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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