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請專家幫查看看... - 工作
By Agatha
at 2011-05-23T00:00
本人有兩個小孩 大的三歲 小的0.7歲
妻子薪資大概18000 我大概近19000
我本身父歿 母離異
妻子家人皆健在 父親有工作 母親無業 但戶口已分戶.
我們年齡都是28...
無任何不動產 存款...甚至有負債...
因為近期小孩要讀書註冊費用要近2萬...(也有專挑公立的問)
所以想詢問專門的人士...
我們這樣有符合資格嗎?
Update:
再補充問題一下....
請問應該適合申請甚麼比較好?
符合哪種類別補助 可以申請許可??
【你23869+妻17280】÷4=10287這是你每月生活會!應不符核低收資格!但可申辦兒少補助!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最低生活費:‧台灣省:9,829‧台北市:14,558 新北市:10,792 ‧臺南市:9829,高雄市:11,309‧彭湖縣:7,400‧金門:6,400.連江:6,500 財產、、、(中低收入)650萬元(低收入戶)300萬元。 ◎申請資格補助對象:(1)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2)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北縣 16188),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3)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1.父母、養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無力撫育者。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ㄧ方無力撫育者。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遭遇重大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侵權行為,經本府社工評估另一方無力撫育者。6.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母獨立扶養照顧,而生母無力撫育者。惟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或已安置於寄養家庭及育幼院、教養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補助者、以及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者不予補助)。全家人口列計方式(直系血親二代):(1)申請人(監護人)。(2)兒童或少年本人。(3)兒童或少年之同戶籍兄弟姐妹。(4認列綜合所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人)審核相關規定::1、 核對申請兒少是否設籍本縣及監護權是否申請人所有。2、 若配偶死亡未滿一年需查明是否領有勞(農)保死亡給付扶恤金。3、 協議離婚者,需併計前配偶相關財稅資料。4、 監護方式為父母共同監護時,應檢附父母謄本及財稅資料。5、 15歲以上,應檢附學生證明文件。6、 娶(嫁)外籍配偶者,需附護照影本、居留證、工作證等相關文件。7、 兒童少年有受人申報扶養,須併計扶養人相關財稅資料。 補助內容:每人每月新臺幣1,400元。 ◎應備證件一、 縣市政府兒童、少年生活扶助申請表。二、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調查表。三、全戶戶籍謄本。四、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五、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學生證影本(15足歲以上)或其他相關文件。六、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含1年內郵局存摺內頁明細資料)。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2011-05-23 21:32:39 補充:
【應是(23869+18000)÷4=10467計算有誤】雖中低兒少雖有疑義!但中低 收入里幹事會自動處理!謝謝前輩提醒!
2011-05-23 21:45:01 補充:
中低收入戶分3大類 :1.中低收入老人 2.中低收入兒少 3.中低收入殘障
兒少=中低兒童補助!
低收入戶申請還要列入你母親的收入、財產(離婚仍是你的父母,不同戶籍也要列算)
你母親即使以基本工資計算(17880)~~你家除戶籍台北市~~否則應『不符低收入戶資格』。
但只要母親不要有太多財產(房地650萬以上)~~收入也不太多~應該還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以你們夫妻雙親家庭~~是不符資格。
不過~~18歲以下健保補助(洽公所)
、中低幼教補助(洽幼稚園)~~應該可以補助。
申請低收入戶資格: 1. 工作人口列算收入平均低於最低生活費。 2.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 260萬元。 3. 存款少於每人75000元 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 1. 工作人口列算收入平均低於最低生活費 2.5 倍者。。 2.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 650萬元。 3. 存款少於第1人250萬,每增加1人25萬累計。 參考資料: 最低生活費標準: 台灣省:9,829‧ 台北市:14,558 台北縣:10,792‧ 高雄市:11,309‧ 彭湖縣:7,400‧ 金 門:6,400. 連 江:6,500 工作人口列算方式: 16歲以上,65歲以下者,除有醫生無工作能力診斷証明書or殘障手冊, 學生証明(日),未與公婆住在一起,獨自在家扶養6歲以下兒童外, 餘不論有無工作,均依其專長,政府所訂標準列計; 但無因定雇主的零工標準列列額,男性是23841,女性是17280。 身障人口認定,輕度以1/2計,中度以上免列入計算(但補助列收入計算)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 前三款以外,認 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 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5. 在學領有公費。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7.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福利(生活補助): 1. 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新臺幣 9,829元。 2. 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新臺幣 5,000元, 另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 2,200元。 3. 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 2,200元。 4. 二、三款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在學生活 補助費新臺幣5,000元。 5. 戶內如有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 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7,000元; 如有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6,000元。 (四)民眾應附証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財稅及稅籍資料。 3. 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4.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 視實際需要檢附其它相關証件: 包括國中(8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學生)之學生証影本或 在學証明書,最近3個日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証明 、房屋租賃契約書、失縱滿6個月証明等。 6. 郵局追繳同意書。 7. 切結書。 8. 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以上由網路查到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圖片參考:http://a.imagehost.org/0959/0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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